辩证看待“以人查房”被赋予的反腐期待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朱昌俊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较之于之前个别地区出台地方性条例严格禁止“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支持以人查房”,所给人的观感无疑带有某种“拨乱反正”之意。于反腐成为社会普遍民意诉求的背景下,它所承载的反腐期待,并不难理解。因此,对于“以人查房”的依法开放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关系,还需要辩证看待。
事实上,如果稍稍观察条例中对“以人查房”的具体规定就可知,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以人查房”向全社会的无限制开放。规定中除了申明公安等办案机关的查房权力,其对于公众的直接意义,恐怕还是源自这样一个限制性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确切地说,“以人查房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真正依据,也正在于此。
但是,这一“进步”也同样需要被一分为二的看待。因为,公安等办案机关的以人查房权力之前就存在,并非新增的确权;而对于公众“以人查房”权利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只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比如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执行中可能会留下模糊地带与所谓的“空子”。也就是说,有限制的开放“以人查房”,可以视为是保护公民隐私权与推进反腐不得已的折衷之举,但是,若限制性条件不能更明确的保障民众在这一行为上的实质权利,“以人查房”的真实效力就很可能落空。
除此之外,真正值得关注的还是,针对官员群体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实至名归。众所周知,官员“多个身份证”现象时有曝出,如果这部分问题不解决,“以人查房”之于反腐的功效就会被打折扣。而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如何与备受期待的官员财产公示相对接,比如官员的财产登记,是否应被区别对待,纳入专门性的关注范围之内,特别是在登记过程中,能否从官员的多套房现象中甄别出腐败信息?解决此类登记过程中的瞒报与虚假登记,不仅关涉反腐,也是保障不动产登记严肃性的题中之义。必须承认,不动产登记的最大目的仍是在于对公民私有产权的界定。而舆论对此赋予高度的反腐期待,虽然值得商榷,但作为一种现实民意,已经无法回避。特别是,当公众将不动产登记的“荣与衰”几乎全寄托在这一看点之上,就更不能以非理性的情绪视之。当然,也绝不能因此就认为公众是宁愿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去反腐,而放弃对公民权利的应有呵护。总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上,如何确保两者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平衡,依然有诸多潜力可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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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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