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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1岁男子与老婆闹离婚 为何摔满月侄女泄愤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4-06-08 09:34:00

  温州网讯 安徽21岁男子阿辉因与妻子闹离婚而迁怒小舅子阿飞,在与他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竟然两次将阿飞刚满月的女儿摔在地上,致使女婴当场晕厥,而阿辉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昨天,本报对此进行报道后,这起“摔婴案”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阿辉到底是个有着怎样性格的人?他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受伤女婴如今情况如何?昨天,记者再次对此进行关注。同时,我们还请心理学专家,对“摔婴者”的心理进行解读。

  【受伤女婴】昨晚仍处在昏迷中

  昨晚,记者从温医大附二院了解到,这名出生仅40来天的女婴,至今还处在昏迷当中。医生说,这么小的孩子伤成这样很少见,他们经过检查,发现孩子的颅脑损伤非常严重,颅内出血较多,已出现贫血的情况,从前天上午住院后,一直处在昏迷状态。医生再检查中还发现,女婴的左眼皮抬不起来,估计与颅内的神经损伤情况有关,对她具体的受伤情况,还在进一步检查中,不排除这孩子今后是否会有后遗症,这得看颅内治疗恢复情况。对目前来说,孩子最为危险的72小时还没过,还不能说是否已脱离生命危险。

  【女婴父亲】他想摔第三次时被邻居拦住了

  昨天傍晚,记者联系上女婴的父亲阿飞。此时的阿飞,正在焦急地等待着医生对孩子的最新诊断结果。

  “真没想到会有这样的人,这可是个刚满月的孩子啊……”说起前天的那一幕,阿飞仍然很激动。

  据阿飞说,在他与阿辉争吵了几句后,阿辉突然扇了他一个耳光,双方就打了起来。他被阿辉打倒在地的时候,阿辉突然抱起躺在床上的孩子,他老婆拉住阿辉的手,但被阿辉用力甩开。随即,阿辉把孩子摔在地上,隔了几秒,又单手捡起孩子,第二次将她摔在地上。当阿辉又抱起孩子,还想摔第三次时,被赶来的周围邻居给拦了下来。这时,阿辉和与他同来的姐姐、姐夫跑离现场。

  不过,对于阿飞所说的对方准备摔第三次等情况是否属实,尚未得到警方确认。警方表示,对于此案,正在作进一步调查中。

  【嫌犯性格】话语不多很少露面

  阿辉为何会作出如此举动?生活中的他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人?记者昨天走访了阿辉的暂住处,听他的邻居讲述对阿辉的印象。

  昨天傍晚,在市区前网某出租房,一名瞿姓男子对记者说,阿辉曾在这里住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他的印象中,阿辉话很少,下班后就待在房间里,几乎不露面,也没和邻居说过什么话。隔壁房子的一名租客称,他与阿辉是安徽老乡,但平时也跟他没啥交流。今年初,阿辉就搬到另外的地方去了。

  随后,记者来到阿辉目前的住处,瓯海梧田泽霞生活区的一处出租房。而这里的邻居们称,他们只知道这里住着一对夫妻,对于阿辉,大家的印象也是“话语不多”。

  据悉,平时,阿辉的妻子在梧田一家餐馆里打工,据工友称,她一个星期前就辞职了,说是和老公闹离婚。后来,她老公阿辉曾到这里找过她。

  对自己姐夫的印象,受伤女婴的父亲阿飞说,他是一个有点偏执的人。

  【女婴家属】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

  昨天,女婴的一名长辈,还跟记者取得了联系。他说,获悉女婴被摔伤后,她的爷爷奶奶也于昨天赶到温州。现在,他们全家人心情都很低落。一方面,对孩子的伤势很担心;另一方面,也在为医疗费想办法。他们还有一个想法,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家属提出的法律援助问题,陈婵娟律师说,女婴的家属可以跟他们联系,他们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心理解读】嫌犯有冲动控制方面问题

  昨天,记者就犯罪嫌疑人阿辉当时两次将未满月的侄女摔地上的行为,咨询了心理学方面的专家。

  温医大附一院精神卫生科心理医生告诉记者,在医学上,有一种心理疾病叫作“冲动控制障碍”,它又称意向控制障碍,指在过分强烈的欲望驱使下,采取某些不当行为,这些行为系社会规范所不容或给自己造成危害,其行为目的仅仅在于获得自我心理的满足或解除精神上的紧张感。不过,对于摔婴者是否就是患有冲动控制障碍,因没见到他本人,也不好说。但从案件所透露的情况来看,该男子突然间做出这样行为的,从心理学上讲,起码可以说他具有冲动控制方面的问题,这与人的性格特点有关,从小可能就比较好冲动,做事情往往不计后果,一旦发作,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他当时为什么会迁怒于这么小的孩子,而且还是他的侄女?对此,医生解释,这与目标的选择无关,可能这女孩当时是在他边上的视线之内,成为他发泄的目标。

  【律师说法】残忍行为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陈婵娟律师称,本案阿辉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迁怒女婴并将其摔下,其残忍的行为不仅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更是触犯了《刑法》。但他的行为到底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主要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致婴儿于死地的故意性,这既要考虑阿辉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法律专门规定了轻、重伤标准,由法医鉴定人据以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林振将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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