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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东城户口在南城 永嘉女子找两边盖章都被拒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6-08 09:34:00
家住东城街道,去社区盖章被告知户籍归南城管理;再去南城街道,却又被告知房子地处东城,南城街道没法盖……

  温州网讯 家住东城街道,去社区盖章被告知户籍归南城管理;再去南城街道,却又被告知房子地处东城,南城街道没法盖……5月5日,永嘉的周女士为了落户口的事情在两个社区之间奔波,可村居证明的公章最后还是没盖下来。“我到底算哪个街道的人?”周女士很郁闷。记者调查发现,当地区域调整后,“一个地方归两个街道管”的社区交叉管理现象已存在多年。东城街道负责人介绍,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居民家中还出现了如下情况:农业户口归东城管,非农户口又归南城管。

  一个地方两个街道管

  找两边盖章都被拒绝

  周女士家住永嘉东城街道望江北路,是当地某学校老师,属于集体户口。为了给出生不久的女儿上户口,周女士决定将自己的户口先从就职的学校迁到住处,然后把女儿的户口迁进来。

  几天前,周女士到永嘉县公安局上塘中心派出所咨询落户情况。派出所户籍民警告知其应携带的相关证件后,还给了她一张“村居证明”。民警告诉她,把证明上的个人资料填齐并盖上社区公章,就可以带着证明和相关材料过来落户。

  5月5日上午,周女士拿着“村居证明”来到永嘉县东城街道城东社区要求盖章,可社区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要求。

  “房产证上的地址明明写着东城街道,为什么不给我盖?”面对周女士的质疑,社区工作人员说,周女士的房子所处地段确实属于东城街道,但户籍一直以来都是南城街道的城南社区在管理。

  周女士又来到城南社区。让她想不到的是,城南社区同样拒绝为她盖章,理由是,上塘镇在区划调整后,周女士房产所处的浦口村已经划给了东城街道,不属于城南社区。因此,应该由东城街道城东社区盖章。

  “两个社区都不给我盖章,那我不是落不了户?”面对这样的情况,周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

  她盖不了章并非个例

  两个社区都理由充分

  当天中午,周女士反映了她的遭遇。记者先后来到永嘉县东城街道城东社区和南城街道城南社区。经了解,像周女士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两个社区说出了各自的拒绝理由。

  城东社区负责人介绍,上塘镇在行政区域调整之前分为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和城中五个社区。2011年行政区域调整后,城东社区归东城街道管理。虽然调整后社区之间在管理上存在交叉,但户口一直都是按原先的行政区域来管理。

  该负责人说,最近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城南社区突然对原先属于城南社区但现在属于东城街道的新增户不再开具证明。他说,如果城南社区真要把这块工作全部移交,也要先召集相关部门开个协调会。

  城南社区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并不是社区故意刁难居民才不给盖章。他打了个比方,房产证上写的是东城街道,如果村居证明上却盖南城街道的章,岂不是名不正言不顺?他认为,问题的根源出在“一个地方归两个街道管理”上。

  城南社区负责人说,周女士所住的望江北路原先属于城南社区管理,行政区域调整后归属东城街道,户籍管理也应该跟着区域划分来定。三年来,类似周女士这种情况每年都会遇到几十起,以前社区会给前去办事的居民盖章,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居民今后还会遇到办理身份证、门牌等其他情况。他说,原先属于城南社区但划给东城街道管理的居民他们会继续管理,但新增的户口希望城东社区能管理。

  有的居民家中甚至出现

  一家人归两个街道管

  据悉,周女士等居民遇到的“盖章难”问题,已经引起街道的重视,东城街道已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东城街道负责人介绍,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初上塘镇是按照道路来做区域划分,这导致社区之间出现了交叉。比如城南社区覆盖东城街道部分地段,而城南社区又划给了南城街道。这样的结果导致有的居民家中甚至出现了两个街道的人,农业户口归东城管,非农户口又归南城管。

  该负责人说,按照社区划分,周女士所在的浦口村居民户应该归城南社区管。由于近段时间城南社区对这类新增户不管了,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城东社区就要管起来。今后凡是东城街道居民到城东社区办事的,社区一定要给予办理。

  该负责人表示,不能因为区域划分存在的矛盾而影响群众的生活,接下来东城街道将由一名副书记牵头,召集辖区派出所、相关社区负责人开协调会,具体研究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

  据永嘉县公安局上塘中心派出所民警介绍,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居民家住东城户口却在南城的情况。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社区、辖区派出所应该尽快召开协调会,把矛盾解决。

  律师告诉你

  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庭奎

  村居证明原则上

  应由户籍所在地出具

  出现这种问题,显然是行政机关已经存在了工作上的疏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证明按照户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精神,在未做行政区域调整的情况下,一般应由户籍所在地出具。本案区域虽做调整,但户籍未变更,原则上应由原户籍地出具证明。如果行政机关拒不作出协调处理决定,以至于当事人不能取得证明的,当事人可以以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林振将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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