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两女“陌陌”约酒 酒后江边吹风一人落水溺亡

来源:温州网作者: 鹿轩 2014-06-11 17: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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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6月11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两名“80后”小伙通过“陌陌”结识两名“90后”女子,四人相约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多。回家途中改道去江边吹吹风散心,岂料一名“90后”女子不慎跌入江中溺水死亡。死者父母将其余三名小伙伴告到了法院。

  一纸判决书下来,发现三名小伙伴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日,鹿城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巧妙执行,让这起看似“无法执行”的生命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和解,死者父母从法院领取了执行款145000元。

  两男两女“陌陌”相约喝酒 酒后江边吹风一人落水死亡

  48岁的江苏铜山闫先生和45岁的袁女士育有四个子女,两人离婚之后,女儿小丽(女,1998年出生)就分给了袁女士,在温州一家KTV打工。小丽性格比较内向,但是和KTV上班的小梦(女, 1996年出生,湖北京山人)比较要好。

  2013年3月15日晚,小丽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了小豪(男,1987年出生,温州人)。当晚,小豪通过“陌陌”约小丽去喝酒,小丽一口答应。于是,小豪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小毅(男,1987年出生,温州人),小丽叫上了小梦,四人在温州智慧谷碰头喝酒。四人一直喝到凌晨2点才离开。

  出来后,小梦提出晚上要去小丽家里睡觉,租车往小丽家走。途径瓯江路江边时,小梦又提议要去江边吹吹风散心,四个人便一同下车前往江边走。

  散步时,小豪和小丽走在小梦和小毅前面,江边的护栏高度一米二左右,护栏外面离江水近的位置大约有5平米的水泥平台。后四个年轻人在石台上玩耍时,小丽不慎跌到了江里。

  小毅赶紧让小豪去报警,他自己马上跳到了江里面救人。“当我跳下去的时候她已经离我很远了,水流很急,我已经救不了她了。”小毅没有能将落水的小丽救起,小毅后来被及时赶来的水警救助得以脱险,小丽溺水身亡。

  死者父母将其余三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37万

  2013年12月2日,死者家属将其余三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71083.5元。他们认为事发时小丽才15岁,小豪、小毅、小梦三个人明知道小丽因为醉酒意志消弱,却带她去江边吹风,三人没有尽到保护与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丽的死他们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1月17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毅、小豪、小梦和死者小丽相约出去喝酒,相互间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普通大众在通常情况下所应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小豪、小毅、小梦应当对基于其错误认识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毅、小豪没有及时制止死者小丽前往江边,对其死亡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小丽自身对导致其落水的行为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豪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对组员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但其不仅未制止小丽一系列危险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扩大,反与小丽一同爬到护栏外玩耍。法院认为,小豪相对小毅、小梦应承担的责任较大。小毅在小丽落水后,及时告知小豪进行报警,并主动跳入水中救人。虽没有及时有效防止小丽落水,但在其落水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应视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可相应的减轻其责任。

  小梦当时已近醉酒,其观察与救助能力相对较弱,故可相应的减轻其责任。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即小丽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

  2014年3月17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死者小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小豪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丽父母97222.65元。小毅承担10%的责任,赔偿32407.55元,小梦承担10%的责任,赔偿32407.55元。

  事后,三位被告均因个人困难未按判决书履行债务,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死者的父母于近日从法院领取了145000元的执行款。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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