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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玩手机被开除 员工告公司胜诉

扬子晚报 2014-06-12 13:34:17

  员工上班时间爱玩手机,公司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不服诉至法院。6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经公示,单位不能随意处罚劳动者。

  二十来岁的小伙杜某在2011年8月份进入昆山明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杜某在进入公司后工作一直都还算认真负责。去年,杜某换了新的智能手机后就沉迷于其中,尤其喜欢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上拍拍照片、发发状态。有次杜某在上班时间休息之余,对着对面的同事小丽拍了张照片,经过PS后,发到了自己的微信圈。后来小丽通过微信圈发现了此事,认为杜某未经自己同意就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发到网上,影响了她的形象。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公司领导知道此事后,认为杜某上班玩手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开除了杜某。杜某认为自己平时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所以一纸诉状将明都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中,杜某认为其玩手机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其无失职行为;且杜某认为他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清楚,而且规章制度也未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就算是违规行为,也与规章制度中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进入明都公司工作,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明都公司认为杜某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但是公司没有提交已经明确告知杜某“奖惩管理规程”或者该“奖惩管理规程”已经经过公示的证据。另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存在严重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制定,并且公示后才可以对员工起到约束作用,否则单位不能随意处罚劳动者。由于明都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经公示,故公司以杜某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当的。虽然杜某上班玩手机并随意给同事拍照的行为存在一定不当,但是据此而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过于严厉,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通讯员陆晓耀

  本报记者彭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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