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民工如何在北京领养老保险金
市民宁先生:我是1998年2月到京某高校后勤部门工作,至今已工作16年,2014年5月26日年满60岁面临退休。用人单位在2009年4月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因我的养老保险未缴够15年,现在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根据(京劳社养字【2001】125号)文件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但当时规定的退休养老金标准非常低(缴费1年才发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工作16年总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而如果单位当初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正好满15年),现在我就能按月领取1463元的基本养老金。因单位不按规定给我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请问我可以根据什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赔偿金大概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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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属于外埠农业户口人员,在本市企业工作,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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