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危害国家利益触犯法律者撤销其院士称号
中新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孙自法)中国科学院12日向媒体发布该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的院士章程指出,“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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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中科院新修订的院士章程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为积极稳妥推进改进完善院士制度工作,中科院此次院士章程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学部主席团也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了提交院士大会审议的修订稿。本次修订的内容还包括: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本学部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评审和初选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此前经过7次修订,本次是第8次修订,为改革院士遴选制度、优化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健全退出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中科院表示,将依据新的章程,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积极稳妥推进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工作。(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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