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城市更新暂行措施 旧住宅区重建楼龄须20年
新华网深圳6月13日电(记者周强)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称《暂行措施》)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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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措施》共26条,涉及5方面政策,包括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开展小地块城市更新、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
在用地处置政策方面,拆除重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在已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中选取试点,探索研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政府社团用地、被占用国有用地的处置方式。
在地价政策方面,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1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1年内交清。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显示,深圳今年计划供应建设用地1750公顷,其中安排存量建设用地1200公顷,占比达68.5%,继续成为深圳建设用地主力。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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