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政府积极应对 成功处置民营企业申请破产案

来源:作者: 2014-06-17 14: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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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注册地址乐清市,厂房占地面积296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原有员工240多人,注册资金1098万元。企业主营以铝箔、塑料、聚乙烯等为基材的冷压铝塑复合板、热压铝塑复合板等,并生产仿石纹、仿木纹的铝塑岗纹板等产品。2013年8月,浙江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破产案历时一年多,从破产到清算,从清算到和解,从和解到建设,保障了某某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最大化利益,取得圆满成功。目前,某某公司原股东已经淘汰,企业破产和解债转股已进入二次建设阶段。

  2012年初,某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上门逼债,职工要求支付工资,可能出现哄抢设备财产等现象。乐清市政府积极应对,成立该公司问题处理领导小组,一方面垫付职工工资40多万元,另一方面聘请保安进驻公司日夜守卫。与此同时,动员股东理清账务向法院申请破产。在清算某某公司债务时,发现公司债务与公司股东个人债务及担保事项相互交叉混合情况十分复杂。在法院和管理人的建议下,成立了该公司股东个人债务处置领导小组,对公司股东个人债务也进行了登记审查,对股东个人房产进行了处置。

  乐清市法院牵头组建了该公司破产清算小组。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后同时裁定由清算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及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出面与建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取得配合和支持,对建行抵押贷款3500多万元由新股东偿还少部分后续贷两年,由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又减轻担保企业接受某某公司股权的压力,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创造了条件。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接受某某公司破产案后,本着公正,尽可能实现债权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开展多方面的工作。面对错综复杂、方方面面的繁琐任务,管理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破产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担保债权人的建议和要求,为了减少损失,经管理人与法院领导、人大、政府协商并取得支持,与建设银行领导协商并取得同意和支持,经过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制订和解方案。某某公司的原有股东放弃全部股权(资不抵债)并全部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成为新的实际股东即债转股,对公司的土地厂房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二次开发利用,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允许这块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将老厂房推倒重建,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增加资产价值。建设银行的抵押贷款3500余万元由新股东归还400余万元,其余给予续贷两年,由公司土地厂房继续抵押,追加新股东为担保人。建行的普通债权600多万由担保人承诺分期偿还。这样通过债转股的股东成了某某公司新的主人。部分不愿债转股的少额债权人按照可清偿财产比例即26%予以现金支付。这样给不同的债权人以选择的余地,既进行了清算,又进行了灵活变通,避免了通过拍卖土地厂房带来的麻烦和损失。对于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予以100%优先清偿。债权人会议上100%通过了这个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这个和解协议后,现已基本执行顺利。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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