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横琴、平潭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经济日报
2014-06-19 12:42:30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记者崔文苑曾金华报道:今天,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加以明确。
《通知》显示,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等不包括在内。根据《通知》,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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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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