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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买20年车位使用权 温州一小区业主扛上房开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4-06-22 08:41:26
一边房开封住地下车库,一边业主发传单拆路障,只为车库属权

  温州网讯 一边是车主因找不到停车位四处绕圈,一边是偌大的地下车库却没停几辆车。这两天来,在温州瓯海梧田博沃嘉园小区,常常能看到这番怪异的场景。但怪异背后是无奈,业主们说,这个地下车库一般人停不起,若想停车须一次性交14万元购买20年的车位使用权,为何不能实施年租制或月租制?这令广大业主很郁闷。房开说,博沃嘉园的停车库只卖使用权是出于经营和管理方面的考虑。

  投诉地下车库出入口前,竖起几只大木桶

  接到业主地下车库被堵的投诉后,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瓯海区梧田街道的博沃嘉园小区。该小区有2个地下车库,每个车库分别有两个出入口,但现在均有一个出入口被禁止通行,剩下两个可供通行的出入口前都有保安“把守”。

  在两个被禁止通行出入口前,都竖起了两三只填了泥沙、砖石的大木桶。其中两个曾被业主推倒过,地面洒满了泥沙。据该小区多位业主称,从本周三开始想进入地下车库停车,需要一张停车卡,获得停车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购买停车位,二是要缴纳每月60元的管理费。

  走进地下车库,记者发现里面很空旷,几乎全是空位。车库临时管理人员方先生说,之前有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入内停车,已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常来投诉,房开为了便于管理,便临时封锁两个出入口,等设置好门禁后,会重新开放。

  业主

  没有产权,却要付14万元买20年使用权

  为什么不愿意购买地下停车位?业主们称,这两个地下车库都是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房开没有权利进行买卖。走进地下室,记者也看到“防空地下室”的标牌。

  据了解,该小区共有400多个地下停车位,和小区住宅的比例是1:1,已出售上百个。一名在2009年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出示了一份协议书。她称,当时房开告诉她,自己买的是车位的产权,但她拿到的是一份“地下室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内容约定车位租赁总价款为14万元,租期为19年11个月,此后赠送使用至2074年7月5日。

  而该名业主称,即便她已经购买,这几天她的车也无法进入地下车库,理由是未按每车60元/月进行缴费。每车60元/月到底是一笔什么费用,为何已经购买车位还要缴纳这笔费用?

  几名业主说,不少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也拿到相同格式的协议,他们不明白,如果是租赁,凭什么要他们一次性缴纳近20年的租金,为什么不能实施年租制或月租制,这不是变相让他们买车位使用权吗?而且小区路面上只有几个临时停车位,没买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车子能停哪里?是不是要逼他们乱停车?

  昨天下午,该小区数十名业主开会讨论,决定向房开提出抗议,并在会后将地下车库四个出入口的栏杆全部拆除,清理掉泥沙、砖石,随即陆续有业主入库停车。一与会业主透露,他们还计划发传单或微信圈通知其他业主都来停。

  房开

  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只卖使用权

  带着业主们的质疑,记者联系上博沃嘉园的开发商——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相关负责人。

  ●为何买卖人防工程?

  房开办公室主任陈先生说,他们卖的是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不是产权,这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注明,他们没有说过要卖产权,按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买卖。那每月60元的管理费用于地下车库的人员管理、水电费、日常维护等开销,已经过物价部门核准。

  ●为何要业主一次性缴纳近20年租金?

  房开经营科科长金先生解释,公司没有出租过停车位。他说,记者看到的那份“使用权租赁协议书”是2009年的版本,几年前,出售停车位使用权的合同都是这个版本,现在公司使用的都是“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但两者的法律效力差不多,停车位的使用年限都跟房子的土地证走,到2074年为止,业主有顾虑可以来更换。

  ●车位价格高昂,能否按年租或月租的方式出租?

  陈主任说,博沃嘉园是个商品房小区,里面的东西本来就是当商品来买卖。

  金科长表示,小区地下室建设成本很高,而且与温州其他类似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比,博沃嘉园的停车位并不贵,公司曾开会讨论过有关出租停车位的方案,但出于经营和管理方面的考虑,公司还是决定只卖使用权。

  ●没有买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车该停哪里?

  金科长表示,业主不买停车位使用权,他也没办法。但站在业主的角度,他们也在酝酿“分期付款”和“团购优惠”等措施。

  博沃嘉园物业服务中心主任陈女士称,物业方不建议业主将车辆停在小区路面上,小区一直在实行“人车分流”的管理模式,按规定,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不能将车辆开进小区。不过,物业也一直从中协调,建议双方坐下协商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车库权属,归属房开还是业主?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杰认为,本纠纷可能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地下室车库面积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则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房开将享有车库的所有权,此时房开就有权利以出卖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收益。换而言之,如果计入公摊面积,车库就属于全体业主区分所有,房开对此就不享有任何的权利,更无权出卖或者出租。第二,如果如房开所言,该地下室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而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如果计入公摊面积,则属于业主区分所有),作为国防资产其所有权就应当归属于国家,但依照《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房开作为投资者理应享有收益的权利,但不应当将车库进行出卖。若按业主的说法,之前房开以租赁方式变相处分车库的行为,事实上明显存在诱导他人及规避责任获取不当利益之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为此,房开设计的合同中便将租赁期限定为19年11个月,可见其用心。事实上,严格而言,在房开将所有商品房出售以后,购房者就成为人防工程的收益人。

  再者,即便房开享有收益的权利,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当尽量便民,购买使用权才能使用的做法不合情理。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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