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别重大食安事故 区域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与此同时,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例,地方政府接到报告后麻木不仁,置若罔闻,导致这一重大民生事件被瞒报,其所引发的连锁性反应,至今仍余震未消。
“要设置监管‘高压线’。”张勇说,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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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定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并未明确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履行职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如,三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以及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于草案的这一修改,专家认为,细化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将使法律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法律落到实处。(记者胡浩王思北)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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