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国标禁止污水处理厂晒太阳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郄建荣环保部发布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以下简称规范)在内的等5项新环境标准。其中规范要求,污水厂不得擅自储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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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申请国家财政补助建设了污水处理厂,但往往是污水处理厂建好了,却不运行,污水处理厂晒太阳的并非少数。环保部发布的规范明确要求杜绝此类问题。
按照规范要求,污水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
规范明确,污水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水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等。
规范要求,污水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在进水口安装进水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规范同时明确,污水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污泥处理设施应执行“三同时”,即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步设施、同期运行;污水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处理过程应防止二次污染。
此外对于恶臭污染问题,规范明确,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其他4项标准分别是: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39-2014)、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040-2014)、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1-2014)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
该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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