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吹倒玻璃砸伤阿婆 玻璃堆放者物业公司都担责
温州网讯 台风吹倒一块大玻璃,砸伤一名六旬阿婆,责任该由谁埋单?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玻璃砸伤居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玻璃堆放者和事发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担责。
阿婆被玻璃砸伤
索赔10万多元
40岁的林女士和42岁的董先生,均是温州市区人,他们租了鹿城某小区一楼一商铺经营。受伤阿婆姓周,现年65岁,黑龙江人,家住该小区。
去年7月13日,正值7号强台风“苏力”逼近温州,风强雨急。当天上午10时,住在该小区A幢7楼的周阿婆经过自家楼下一楼通道,此时一阵大风吹来,将林女士、董先生置放于该通道内的一块大型玻璃吹倒。
恰巧,倒下的玻璃正好砸在周阿婆身上。周阿婆被砸伤,顿时全身大面积出血,当场失血性休克。事发后,周阿婆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她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
周阿婆在医院里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而作为肇事玻璃的堆放者林女士、董先生为此仅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
事后,周阿婆及其家属认为,她受伤全因为林女士、董先生随意堆放危险物品、没有使用任何加固设施造成,另外小区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由于就索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阿婆于今年4月1日将林女士、董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告到鹿城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等共计经济损失10万多元。
法院判令
玻璃堆放者赔偿9万多元
6月18日,鹿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女士、董先生辩称,事发当时,惹事的玻璃只是放在一楼的过道上,并没有放在高处及其他危险地方。周阿婆受伤,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也应当对楼道内放置玻璃有相应的考虑。他们认为,“过错”大家都有份。
而物业公司方面则表示,当时台风来袭,他们已经多次通知林女士、董先生搬走玻璃。物业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和义务。该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对周阿婆受伤一事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阿婆不存在过错。林女士、董先生在公共通道堆放玻璃,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周阿婆被玻璃砸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林女士、董先生并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林女士、董先生还应当赔偿周阿婆9万多元。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在明知林女士、董先生将玻璃堆放在公共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予劝阻,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9万多元的20%范围内)。意思就是,如果林女士、董先生拒绝赔偿,物业公司应赔付1.8万多元。在赔付后,物业公司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林女士、董先生追偿。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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