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实习生温远灏《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在林产品内涵外延、林产品产地、林产品生产、林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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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丰富,林产品种类繁多,是全国林产品重要供应基地。在越来越多的林产品走向市场、走进千家万户的同时,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部分林产品生产者受利益驱动,不按质量标准生产,致使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等。”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空白,而且使江西省成为继湖南省之后,第二个出台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指出,所称林产品指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同时,条例第四条明确了林产品实行名录管理,借助名录来区分林产品和农产品,从而划清林业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林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是从源头上把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关。为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林产品生产条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监测。三是对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的提出、划定和管理以及对受污染的食用林产品生产区的修复和治理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要求设定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林产品生产行为,从源头把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关。
为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可以进入林产品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五类林产品入市销售;林产品生产者发现其已销售的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息,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林产品,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江西省林业产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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