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法院开出浙江环境污染最高罚单 企业偷排被罚2000万
浙江在线杭州6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施宇翔)今天,浙江绍兴上虞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主犯严海兴、潘得峰等11人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
据悉,这是浙江省目前为止被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一起环境污染案。
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汇德隆公司)和绍兴腾达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达公司)是上虞两家化工企业,业务不同但高层人员彼此熟悉。
两家企业的高层合谋雇用他人,以极低的处理成本偷排废水。案发前,两家企业先后投入100多万元资金用于污水处理,每吨废水处理成本不到百元。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处理废水,成本可达每吨27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汇德隆公司负责人严海兴和被告人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经事先商议,由潘华林安排作业人员,在腾达公司连接到污水厂的管道上架设暗管,以规避环保部门检测设备的监测。
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及潘华林商议,以25元/吨的运费价格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先前架设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网,先后排放数量累计达5,000余吨。
此外,2012年10月起,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知悉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伙同另外几名被告人,通过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倾倒量累计就达18,000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被告人严海兴、潘得峰、汝建国、潘华林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处汇德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严海兴、潘得峰、汝建国等11人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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