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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管辖权应改造成规范性办案机制

检察日报 2014-07-01 10:09:21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协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话与商讨确定管辖权的活动。就我国刑事管辖的类别和实务操作而言,合并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均存在通过协商对话确定管辖权的情况。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特征,其形成与地域流动性刑事案件的增多、管辖规范的不明确以及侦查指定管辖约束力有限有关。实践中管辖协商的运用呈现诸多乱象,规范性严重不足。在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管辖协商相关功能的情况下,需要完善管辖协商,使之成为一种正式的、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制,以促进司法的公正。完善的主要方向应当是:以提升管辖协商的效能为主要目标,兼顾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将目前“个案操作式”的管辖协商改造成正式的、规范化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制,从而体现管辖制度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以上分别据《法学》、《政法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文稿统筹:刘金林)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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