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城市公园内设会所餐馆 市政府会议通过有关办法
温州网讯 昨天,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在市区各类公园内,严禁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餐馆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
公园是公共资源,本姓“公”,这一点不言自明。可总有个别公园里,风景最好的一角被人圈禁起来,挂上“闲人免进”的牌子,还有园内餐馆油烟将绿树青草熏得“油头垢面”,让市民啧有怨言。《办法》喊停此类“公园私用”行为,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除了严禁公园内设会所、餐馆外,《办法》明确,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
违规开发公园的另一种表现是过度商业化,改变公园功用。为此,《办法》提出,公园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对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办法》提出,应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园树木;不得在公园内或者向公园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公园内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
据悉,《办法》分别对公园概念、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和建设、移交管理、保护管理、园容园貌管理、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都作了详尽规定,以提高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公共休憩环境。
会议还讨论研究了其他事项。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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