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提高 每亩补偿调整为2.4万
温州网讯 市政府昨天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办法》,提高了补偿标准。
按照规定,市政府统一负责征收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按照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称,根据我市经济、物价、地价增幅等情况,本次调整补偿标准时,除菜地外,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实施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原来每亩1万到2万元调整为每亩2.4万元;安置补助费由原来每亩1.6万到4万元调整为每亩4.8万元。菜地补偿标准保持不变。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适当补偿,无青苗不补偿。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称,为尽量减少留地政策的变化,将原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核给60平方米,调整为按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核给60平方米。为保障政策前后稳定,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不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本次调整,还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如对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助部分),可全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该办法由有关方面补充完善后,由市政府正式发文实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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