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少年公交车遭暴打续 打人者一审被判1年2个月
温州网7月9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咏法)7月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今年永嘉发生的“5.2公交车男子殴打14岁学生”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某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向某,男,湖北籍,30岁,案发前在杭州从事代驾工作。5月1日回温州找朋友玩,5月2日中午,向某与其表哥在瓯北一家川菜馆吃饭并喝了半斤“二锅头”和半斤杨梅酒。之后向某独自一人乘坐永嘉202路公交并在公交车上无故殴打14岁学生小金。
5月2日下午1点多,14岁学生小金乘坐202路公交车,准备返回位于永嘉黄田的家中,不料却遭到邻座男子向某的无故殴打。
据202路公交车上的乘客回忆,小金是在瓯北双塔路的公交车站上的车,上车后不久就发生了向某对小金拳打脚踢的事情。公交车上监控显示,13时36分16秒,身穿白色条纹上衣的小金,买完车票后,看到司机后面有一个空位,便试图坐到该位置上,但空位上放着一个塑料袋,边上坐着向某,小金上前让向某把袋子拿开后,自己坐到空位上。
13时37分38秒,向某突然拽住他,挥拳打向他的头部和脸部甚至还用脚踹小金,时间持续将近两分钟。视频中公交车司机曾上前劝阻,但在向某说了什么之后就被公交售票员拉住,据乘客反映,当时向某向劝阻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威胁“如果你再拉一下,刀拿出来把你砍了”,听完这句话大家害怕都纷纷下了车。
在法庭上,向某对公诉机关提起的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我错了,真心向孩子和家人道歉!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向某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同时向小金及其家人表示深深歉意。
法院认为向某无视公共场所秩序,在公交车上随意殴打年仅14岁的中学生小金,造成被害人头部、面部耳朵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判处向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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