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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急救中心人员卖急救信息 被判1年6个月

温州网 2014-07-11 20:39:26
伙同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的工作人员林某、叶某某、周某某继续将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

  温州网7月11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瓯文)原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厉某涉嫌受贿,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检察院于2014年1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厉某犯受贿罪,7月11日下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厉某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厉某,男,大学文化,原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1985年12月出生,2009年结婚,2012年2月育有一子,但同年6月妻子就与他离了婚,作为单亲父亲,独自抚养着小男孩。厉某被逮捕时,孩子还未满2周岁。在11日的庭审中,厉某声泪俱下:“我是家里的独子,还是一个单亲的父亲,我希望我早点出来,尽责尽孝。”

  2010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担任急救车随车医生期间,与搭班驾驶员利用执行院前急救的职务便利,将急救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某些医院为表示感谢并希望被告人厉某及搭班驾驶员多送急救病人到院救治,以增加业务量,遂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000余元,被告人厉某分得30500余元。

  厉某在庭审时称,自己是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听同事说起才知道随车医生有“补贴”拿,自己是“随波逐流”,没有和医院单独或者共同商量要求“补贴”,自己没有意识到是犯罪。

  2013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担任调度员期间,利用接听“120”急救电话和调度急救车的工作便利,将获取的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非法从事医疗急救车营运的郑某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被告人厉某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8200元,被告人厉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厉某被调离调度员岗位后,伙同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的工作人员林某、叶某某、周某某继续将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被告人厉某等人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厉某等人均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厉某已退出全部赃款(现该部分赃款已暂扣存于检察院)。案发后,被告人厉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有立功表现,且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厉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厉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此外,瓯海法院共受理温州市急救中心原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案6件,已宣判4件,其中杨某、薛某某2名救护车驾驶员和施某某、林某某2名随车医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另一名救护车驾驶员徐某某涉嫌受贿案正在审理中。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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