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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赚300元差价 替别人办银行卡被判刑8个月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4-07-20 09:47:46

  播报者:鹿城法院鹿城检察院

  播报感言:轻易替别人办银行卡,这3人“胆子”真大。

  蒋某,32岁,贵州人。

  温州网讯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只要集齐4张银行卡,蒋某就可以赚取300元差价。方法很简单,为了规避风险,蒋某找来“替身”,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再把卡转手。

  去年8月8日上午,蒋某走到在市区双屿客运中心等车的周某身旁,提出让其帮忙办理四张银行卡,并愿意给其200元作为报酬。

  周某同意了,被蒋某带到市区新城,并去上述四家银行,以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办理。其间,蒋某一直陪同,等拿到银行卡后给了周某200元。

  两天后,蒋某又以同样的方法,以相同价格从占某手中购买了一套银行卡。

  8月28日上午,蒋某再次到双屿客运中心转悠,碰到之前的工友王某,蒋某提出让王某帮忙办理银行卡,并请他吃饭,王某同意了。

  令蒋某没想到的是,警方早已将他锁定,在办理建设银行卡的过程中,警方将他抓获。

  本月16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蒋某一案。

  法庭上,蒋某说,他将买来的卡,以一套500元卖给了不知名的上家,至于卡的最终用途,他并不清楚。他带着哭腔问道:“这也犯法吗?”

  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买卖银行卡,犯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累计已经达到该标准);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帮别人办卡,危险!

  以自己的身份证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有诸多风险,根据现有案例发现,有些信用卡被卷入网络诈骗、洗钱、电信诈骗等非法行为中,但信用卡户主并不知情。为有效防范自身信用卡被冒用,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甚至是违法记录,不要轻易帮他人办理信用卡,更不要参与信用卡的买卖行为。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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