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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子不是他亲生 虽无血缘关系但他爱听孩子喊爸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7-26 08:38:32

  温州网徐 养到7岁的儿子不是他亲生妻子要离婚,他却又不肯他称,和孩子没血缘关系,但每次听见孩子喊他爸爸,还是挺高兴的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男方不享探视权

  明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丈夫因为太爱这个孩子,两次拒绝妻子的离婚起诉,家人也一直帮他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到最后,却连孩子的探视权都没有争取到。近日,苍南县法院调解室内发生这样一幕。

  妻子提出离婚

  丈夫坚称感情很好

  事情还要从2006年说起。当时31岁的陈先生已经是一个女儿的爸爸,他与前妻离婚后,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离异女子张某。两人当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儿子小佳出生,孩子长得漂亮可爱,一家人喜欢得不得了。

  陈先生说,小佳刚出生不久,妻子就因为吵架离家出走,把孩子扔在苍南老家让他带。他找到妻子,几次都没有办法将她劝回来,后来就放弃了。他要打工挣钱养家,妻子在外地工作,夫妻两人有联系,但没有生活在一起。

  因为经常分居,妻子张某于2013年10月份向苍南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婚后所生儿子小佳由她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而陈先生不愿离婚,再加上很爱儿子,所以就坚称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妻子撤回了起诉。

  妻子把儿子带走

  他坚持每月寄生活费

  今年6月,妻子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和上次一样的诉讼请求。妻子称,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近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陈先生称,虽然双方现在分居两地,但还有一定感情基础,还是不同意离婚,而且上次撤诉后,父子感情并没受影响,一直很和睦,他要求法院撤销妻子诉讼请求。而妻子张某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看到妻子这样强硬的态度,陈先生长叹了一口气说,其实他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但错在妻子,并非张某所说的夫妻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而是另有他因。

  陈先生说,孩子出生后不久,妻子便离家出走,一直未尽母亲的责任,都是他和家人辛苦将孩子养大。而且在第一次离婚起诉被撤回后,妻子张某为了争夺抚养权擅自把孩子带走,导致陈家到现在都不知孩子的情况和下落,但为了尽到父亲的责任,担心孩子在外面吃苦,他还每月给妻子银行卡打入孩子的生活费。如果妻子非要离婚的话,他还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儿子无意间说出自己的身世

  在调停的过程中,妻子张某始终不同意把孩子给陈先生抚养。几番交锋下来,陈先生要求暂时休庭两分钟,陈先生一家人在一起经过短暂商量后,抛出了一颗“重磅炸弹”。

  陈先生说,其实他辛辛苦苦抚养了7年的儿子并非他亲生,是张某和别人的孩子。但他因为太爱这个孩子,也投入了很多感情,所以就一直隐忍下来。

  陈先生说,两年前,一次妻子带着孩子出去游玩,回来时,孩子说,妈妈带他见了一个男人,说他有一个爸爸,还有一个叔叔。孩子奶奶听到此事后,感觉事情有些可疑,将情况告诉了他。陈先生后来偷偷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和孩子并没有血缘关系。虽然他心理上一时接受不了,但每次听见孩子喊他爸爸的时候,还是挺高兴的,最后全家人决定,只要妻子不离婚或者离婚不将孩子带走,他就当这个孩子是领养的,当作亲生儿子养,希望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陈先生还出具了当时亲子鉴定的结果。

  男方没有孩子探视权

  女方补偿男方7万元

  妻子张某被陈先生弄得措手不及,她坚称孩子是陈先生亲生,但又拒绝法院再次做亲子鉴定的建议。张某随后表示,自己可以不要陈先生再支付抚养费,但孩子一定要归自己抚养。

  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妻子张某所作出的表现初步判断,张某极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是担心孩子留在男方家庭,以后会有被虐待的可能;二是张某可能和孩子亲生父亲有联系,张某有可能想带着孩子去和他亲生父亲生活。

  鉴于此,一周之后,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张某另支付给陈先生补偿金7万元。签调解协议的时候,陈某的父亲也来了,他向法官提出,是否可能给他和家人加个探视权,他很想看看孙儿。

  对于爷爷提出的要求,法官并未支持。办案法官解释道,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双方协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在此案中,一是孩子母亲不同意孩子父亲一方去探望;二是,从法理上说,本案中的孩子不是陈先生亲生的,男方也就不享有探视权。

  双方签完协议离开法院时,陈先生又追上张某再三叮嘱,“离婚的事先瞒着孩子,等他懂事了再说吧。”

  律师:应当支持陈先生的探视权

  对于父子关系的认定,我的观点与经办法官的观点有点不同。法律规定,父子关系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子关系与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子关系、继父子关系。本案仅从无血缘关系来否定父子关系,有些不妥。个人观点认为,在陈先生提出解除父子关系之前,虽然他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仍然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多年来陈先生一直在履行父亲的义务。而张某很少履行母亲的义务,即使起诉离婚,也没否认陈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所以法院不宜剥夺陈先生的父亲身份,应当支持陈先生的探视权。

  本案中的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一子,并由陈先生抚养,对这段婚姻张某是存在过错的,陈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如果孩子的生父前来主张父亲的权利、义务,可能会面对孩子与陈先生父子关系成立而与他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的结果。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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