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年轻商人预谋绑架他人 因同伙害怕而露馅

温州网讯 年纪轻轻,案发前还经营一家五金公司,却想到去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昨天上午,关于一名85后商人预谋绑架勒索的案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这个年轻人为什么要预谋绑架?精心预谋的绑架计划为何“走漏风声”?对绑架对象“弃老择幼”能否证明他尚存良知?随着庭审的进行,一些不为人知的谜底解开。
案件回顾
85后年轻商人预谋绑架他人
据公诉机关起诉,去年下半年开始,金某伙同他人策划准备在龙湾蒲州街道温州紧固件市场绑架陈某,并向其家属勒索赎金100万元。今年1月份左右,准备好面包车、手铐、电警棍、仿真手枪、警用作训服等工具后,金某纠集了郑某(另案处理)一起作案,他们多次到紧固件市场附近的停车场踩点。
今年3月12日晚,金某、郑某埋伏在紧固件市场附近一停车场,预备绑架陈某,但是还没动手就被民警抓获。
据起诉书显示,金某,1986年出生,家住瓯海郭溪,经商。案发前金某经营一家五金公司。
绑架原因
自称受到“老林”唆使实施绑架
金某交代,去年,瑞安一家企业欠他货款不还,于是他想到一家劳务市场准备找人到该公司搬东西抵债。后来,他偶遇一个自称“老林”的人。“老林”提议,绑架一个人勒索赎金100万元,这样来钱岂不更快。金某听从了这个人的建议。
庭审中,就这个问题,公诉人向金某发问——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绑架陈某?
金某:“老林”叫我这么做。
公诉人:这么做,你有什么好处?
金某:有钱分。
公诉人:你跟“老林”有没有具体的分工?
金某:我把人“带”过去给他。
公诉人:你把人绑架过去,勒索钱财的事由“老林”来做,是这样吗?
金某:嗯。
公诉人:你是怎么选择绑架对象的?
金某:随便找个有钱人。
公诉人:那你怎么选定陈某作为绑架对象?
金某:感觉他有钱。
公诉人:凭什么感觉?
金某:以前跟他家做过生意。
公诉人:公安侦查阶段,你供述说被害人开宝马车,就认为他是有钱人,对吗?
金某默认。
绑架准备
他称“老林”
提供了所有
作案工具
金某口中的“老林”是何许人?
据起诉书,金某伙同他人策划绑架的“他人”就是“老林”,而且还特别标注“身份不明”。
据悉,就此案,公诉机关曾要求警方补充侦查了一回,警方回复称:“老林”身份不详、地址不详,无法核实。
另外,起诉书中还说,面包车、手铐、电警棍、仿真手枪、警用作训服等作案工具都是“老林”向金某提供。
金某说,在预谋阶段,他与“老林”曾开着面包车到紧固件市场寻找作案目标,最后锁定了陈某。“老林”是他幕后指使者。
对于这个“老林”,公诉人、法官、律师均向金某发问——
公诉人:你知道“老林”的身份?
金某:不知道。
公诉人:“老林”的联系方式?
金某:没通过电话。
公诉人:你怎么跟“老林”联系的?
金某:他在“三板桥”等我。
公诉人:那你要找他,怎么找?
金某:我没主动找过他。
公诉人:难道他没有打电话给你?
金某:没有。
公诉人:面包车、手铐、对讲机、仿真手枪、警棍、警用电筒等作案工具哪里来的?
金某:都是“老林”提供的。
律师:绑架这个提议是谁提出来的?
金某:“老林”提议的。
法官:公安侦查阶段,你说“老林”给你打过电话,打你哪个手机?
金某:137(开头)那个。
法官:具体多少?
金某:不记得了。
法官:你对“老林”知道多少?
金某:我和他在“三板桥”认识的。
法官:截至目前,到底有没有“老林”这个人都还不知道,而你对“老林”几乎什么都不知道,是这个样子吗?
金某:事实就是这样。
预谋绑架
曾设计
4套方案
叫来多人参与
从时间来看,金某伙同“老林”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策划绑架,直到今年1月,“老林”给金某准备了众多作案工具,然后到今年3月12日,金某预备绑架陈某时被警方抓获。
金某还交代,从预谋到被抓前,他以帮人收账为由,相继从劳务市场找来几个年轻人帮忙,到紧固件市场踩点,被他叫来的多人因为害怕最后退出。
曾和金某参与踩点的证人证实,在踩点期间,金某曾说了4个绑架方案:
1、穿上警服,等陈某来了,就去查他身份证、驾驶证,然后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为由带上车
2、用电击棍把陈某电晕,然后抱上车
3、直接用一个东西砸陈某后脑勺把他打晕,然后抱上车
4、对陈某的车子进行追踪定位,然后故意撞上他的车,等他下来时就把他强行拖上车
恶行败露
一同伙醒悟,逃走并报警
如此长时间精心预谋的绑架,如何在没动手前被警方及时破获?
昨天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人证言,此证言揭露了这一谜底。
该证人为“小邓”。金某说,“小邓”是他从劳务市场找来的,“他说没事情做,我就叫他来参与。”他还给了“小邓”100元路费,来参与此事。
“小邓”在证言中说,在踩点过程中,“我当时看到手枪(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就感觉情况不太对劲,这样做是违法的,我不要做,我就开始假装肚子疼,以这个借口跟金某说今天我身子不舒服改天再做……”
“小邓”还说,金某曾跟他讲,搞到人后,就向对方家属索要100万元,拿到钱后分他20%,就是20万元,“我当时就说,这不是绑架嘛,他说这个顶多犯非法拘禁罪。”
“后来,金某不让我告诉别人这个事,他叫另外那个男的(郑某)看着我。之后,我们在一个网吧里上网,趁那个男的上厕所的机会,我跑掉了。”就这样,“小邓”摆脱了金某等人。
“小邓”证言中称,今年3月12日,也就是金某等人被抓那一天,自己住在叔叔家,叔叔看他心事重重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道出了原委。叔叔让他跟陈某讲一下,说这样对得起良心。于是,当天下午2时许他来到紧固件市场附近的停车场。在那里,他把这事跟看车的师傅讲了,让对方提醒被害人。之后,他看见金某开着面包车来到这个停车场,“我想,肯定又是来找那个宝马车车主了,我就马上离开停车场,然后打电话报警。”
有了“小邓”的报警,再加上被害人陈某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处得知有人要绑架他后也打电话报警,就这样,警方顺利抓获金某等人。
量刑建议
公诉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4年
庭审中还透露出一个细节:金某在预谋绑架时,绑架的对象曾发生变化,一开始他准备绑架被害人陈某的父亲,后来改成绑架陈某。就这个“改变”,“小邓”在证言中也予以证明。
为什么会有这个改变?就此问题,庭审中律师问金某。金某回答:“我担心会出事,他(被害人)父亲年纪大。”
接着,律师还问:“几次踩点,为什么都没有下手?”金某说:“我害怕。”
据此,律师表示,在绑架对象的选择中,金某从选择老年人到更改为年轻人,这说明他“良知尚存,主观恶意少”。另外,在多次可以实施绑架却没有着手实施,因为他害怕,这说明他有所畏惧。
同时,律师还称,金某听从他人(指“老林”)指挥犯罪,他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存在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且他的绑架还未实施,仅属于犯罪预备,建议对金某免除处罚或大幅度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
对此,公诉人称,金某在策划预谋绑架中,多次叫上他人一起踩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作用相对较小”的说法不妥;他没有选择老年人而选择年轻人作为绑架对象,和他如实供述等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已经在定性和量刑建议中予以“从轻”考虑,不应该作“重复评价”。
公诉机关认为,金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结伙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对于金某的量刑,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判处金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昨天,此案未作当庭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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