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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大巴事故:追问涉事地接社是否具备资质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4-08-12 06:51:14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确认,此前失联的温州王姓父子,不幸在西藏“8·9”特大交通事故44人死亡名单中。昨天下午2时许,遇难者家属已在旅行社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抵达拉萨,处理善后事宜。

  事已至此,我们不禁要问:涉事的西藏地接社是否具备相关资质?遇难者家属该如何追偿?参加“拼团”的旅行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确认这对父子遇难

  前天,鹿城区旅游局最早接到西藏旅游部门的消息,称“8·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两名温州籍游客正在大巴车上,系父子关系。父亲系鹿城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儿子系中学生。不过,当时西藏自治区旅游局透露的消息是二人“失联”。

  据了解,这对父子通过温州市玉屏旅行社报名,参加“西藏双卧12日游”旅游团。玉屏旅行社有关负责人也证实,事发后曾试图联系两人,但手机始终未能接通。

  昨天,记者联系上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监督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查看此次事故的44人死亡名单之后证实,温州王姓父子确在名单上。

  一名陪同遇难者家属赴藏的鹿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透露,昨天早上,遇难者家属通过网络得知这一噩耗后,情绪当即失控。“家里的老人原本也还不知道这个消息,现在不知道他们的情绪如何。”

  该旅行团由四五十名游客拼凑而成

  事故发生后,曾有媒体报道称,西藏自治区旅游局于今年4月15日在其官网“西藏旅游资讯网”上公布的西藏自治区96家旅行社排名中,并无“西藏飞翔旅行社”,而“西藏飞翔旅行社”正是此次涉事的西藏地接社。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显示,该旅行社登记全称为“西藏飞翔旅行社有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活动”。

  此次出事的这一旅行团,由来自全国的四五十名游客拼凑而成,游客来自上海、安徽、河北、浙江等地。

  我市某大型旅行社负责人表示,虽然拼团是旅游业发展的产物,但应尽量避免,擅自转包更是不可取。“有的旅行社招揽旅客后,到了旅游目的地,将游客交给地接社,而地接社又擅自将游客转交给别的旅行社,导致与旅游合同上的地接社不符,游客的权益就很难保证,也是不合法的。”该负责人称。

  遇难者购买了责任险和意外险

  记者昨天打电话给温州市玉屏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遇难父子的旅游合同已经上交旅游主管部门。鹿城区旅游局旅游管理和行政审批科有关负责人透露,旅行社在收取团费时,已经为这对父子购买了旅游强制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可以确定的是,该旅行团实行拼团方式,旅行社曾事先告知这对父子,并在合同中注明,得到了父子的确认并签字,所以并不存在隐瞒事实。至于组团社和地接社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需要进一步调查才可确定。

  西藏向来是热门旅游目的地,而出事的318国道沿线风景绮丽,素有中国“最美国道”之称,是川藏线入藏的必经之路。

  鹿城区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认为,任何旅游项目都存在一定风险,游客在成行前应充分咨询旅行社,确认旅行社资质,要看清所签旅游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在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应核对地接社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对于西藏游等特殊线路,游客应考虑自身体质,并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天气等情况。另外,除了旅行社事前须向游客交代旅游安全知识,在出行过程中,游客也应遵守交通规则,如系好安全带等。

  律师告诉你

  除旅行社投保外旅行者自己也应考虑另行投保

  在选择适应何种方式索赔时通常应考虑:哪种方式能以更小的风险达到更高额的赔偿目的。本案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还未调查清楚,责任方尚不明确,极有可能责任方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可以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单独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合同违约之诉方面,本案又涉及两种不同的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和旅游服务合同。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导致旅客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旅游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而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本案作为受害人一方,有权依法向组团社即温州市玉屏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

  旅游安全是地方政府和旅游经营者、旅游参与人的共同责任。作为旅客,应自觉遵守旅行安全规定,在旅游时应尽量选择安全系数高的线路;同时,除旅行社为旅客投保外,旅行者自己也应考虑另行投保,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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