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一村官被判刑 全县村官旁听

鲍小红摄
日前,浙江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支部书记杨志玉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一案。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和律师辩护,法院当庭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志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天,平阳县纪委组织200多名该县各乡镇的村干部旁听,对全县村官进行一次廉政警示教育。
杨志玉,46岁,2005年至2013年担任陈交大村村主任,2013年后任村支书。2011年,温州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村委会主任的杨志玉,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村两委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村出纳将村银行账户里的资金人民币130万元转给其胞兄,用于偿还被告人杨志玉名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银行的到期商业贷款。5天后,被告人陈志玉主动将挪用款项归还村里。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志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认为这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挪用几天应该不算触发法律的。
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在杨志玉上任前,村里很穷,但在他的带领下,村里的路修起来了,河道变漂亮了,基础设施跟上了,村民的安置房有了着落。还有,在他的努力下,村里60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都可以领到280元养老金,7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领到340元,这让老人没有后顾之忧。这些都让周边其他村的村民羡慕不已。
他曾经是平阳县有名的好村官,有过辉煌的业绩,在平阳县内也上过电视,登过报纸,村民对他的口碑很好。开庭当天,平阳法院门口来了数百名陈交大村的村民,因为人数太多,他们无法入席旁听,便守在法庭外。村民们都希望能判他轻一点罪行。
可是,法律无情,在情与法之间,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他虽受村民爱戴,但违法必究。

鲍小红摄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杨志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资格及挪用其中的人民币190209.16元是否具有公款性质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玉挪用的涉案款项中有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人民币190209.16元,据此认定其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饮用水工程于2011年1月份改造完成并由陈交大村委会用集体资金将工程款结算完毕。
2011年9月2日,万全镇政府将饮用水工程的专项资金拨付给村里。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志玉挪用的其中190209.16元为万全镇政府补助给陈交大村用于饮用水工程的资金,由于事实上该工程已经在当年1月完成,公款专用性质已经变化。
此外,在饮用水改造工程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志玉已经不履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不具有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身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全面负责村务的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挪用款项的时间较短,造成损失较小,在案发前已退出涉案款项,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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