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民宗局原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被起诉 当庭翻供

温州网讯 昨天,瓯海法院开庭审理欧阳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法庭上,公诉人说,他5年内向管辖协会报销28笔餐饮费用,共计41527元。对此,欧阳某某当庭翻供,说报销这件事情,确实存在,但其中大部分不是自己消费的,报来的钱也不是给自己的。
-公诉人5年向管辖协会报销41527元
昨天上午9点25分,瓯海法院第一审判庭,欧阳某某被法警带上法庭,他没有流露出过多的情绪。旁听席上坐着近80名新提任的副科(长)级区管干部,他们的旁听让这次庭审也成为一次“廉政教育”。欧阳某某,57岁,瓯海人,2005年至2011年担任瓯海区民宗局民宗科科长,2011年之后担任普通科员。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欧阳某某在瓯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瓯海区道教协会及瓯海区佛教协会为其报销个人费用共计41527元。
起诉书上,记录了23节28笔欧阳某某的受贿情节。其中,2008年3月,他将个人在瓯海宾馆消费的1260元餐费在道教协会报销;2011年9月,他将个人在“乡村瓦罐美食坊”消费的279元餐费在道教协会报销;2012年1月,他将个人在金谷酒店消费的3325元餐费在瓯海区佛教协会报销……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上说他报销的金额最多一笔是3565元,最少的是169元。
-被告人
有22476元是代人报销的
法庭上,法官问欧阳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没有异议,他说有。法官让法警拿起诉书给他,拿到起诉书后,欧阳某某戴上了眼镜,仔细核对起诉书上的每一笔指控费用。他每看完一笔,就指出一笔,称其中有12笔,共计22476元,不是自己消费的,他说没去过银都大酒店、云天楼酒店等地消费,也不清楚这些酒店的位置。他表示,这些是局里其他人让自己代为报销的。
至于另外16笔,有8笔,欧阳某某承认是用于个人餐饮消费,计6714元。并且,他非常清楚地说出了每一笔消费的同行人员,和他的家人、同学或朋友。还有8笔他记不起具体情况,计12337元。
公诉人询问,在公安侦查阶段,欧阳某某曾称起诉书上第2、9、10节(共计8847元)确定是自己消费,为何与本次庭审供述不一致?欧阳某某说,当时说不清楚。
欧阳某某称,这些所有涉案发票都是自己拿去协会报销的,并且,报销后的钱都是由他交给报销的人。
-辩论焦点
检察机关的证据是否成立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辩焦点是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否成立。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解不成立。他在侦查阶段笔录有100多页,已对事实予以确认。况且欧阳某某作为瓯海区民宗局的科长,对下面的协会来说,有职务上便利,以报销的名义收受钱财,已经构成受贿罪。只要一个人沾上了一个贪字,那他真的会万劫不复。“在将退休之时却深陷囹圄,不得不发人深省”。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让欧阳某某和证人回忆七八年前那一顿饭怎么吃的,这是强人所难。并且庭上欧阳某某说明有些票据是拿来充账的,所以票据上的内容和实际上发生的事实可能是不相符合的。单单凭票据内容向证人核实真相,也是不合理的。就目前证据而言,检察机关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这28笔费用是欧阳某某消费的。检察机关目前的证据达不到指控要求,违背了证据规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随后表示要核实证据,将择日再审。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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