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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稿发布 宅基地等均需纳入登记

新民网 2014-08-16 09:51:44

  【新民网讯】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昨天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就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10项不动产权利需依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据解放日报)

  谁来负责?

  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如何登记?

  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谁能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保密?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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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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