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销农产品应区别对待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建议,对农民个人销售的农产品要区别对待。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经营范围。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春艳建议,在上述规定后面增加“但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因为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可能存在肉眼看不到的来自土壤、水和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当这些产品流到餐桌前,农民应有责任和义务让这些产品接受检测。
邓秀新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农牧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畜产业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必须对其销售的农畜产品安全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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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旭人委员认为,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样规定过于宽泛。现在对农民的界定比较复杂,是指农村户口的居民,还是直接务农的叫农民,农民工是否是农民?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比如蔬菜等,也有粗加工的一些食品,情况很复杂。对这一规定要作必要的区分,比如对有固定摊位、销售直接食用的农产品的,要有许可;对于一般流动的、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可能发许可证做不到,但应有农民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规定,这样便于食品监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作必要检查。
冯长根委员也认为,对农民个人销售要区别对待。现在有一种形式是农户加公司,从农民的角度讲这也是一种销售方式。如果属于公司运作又不用取得许可,农产品源头质量保证不了。当然,大量的农民以个体户形式向市场销售的产品是应该保护的。建议将农民个人销售改为农民以个体户形式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许为钢委员认为,上述规定有漏洞,个体农民自己生产食用农产品在集市上卖都要许可,确实难以实现。但现在农业生产中随着土地流转出现很多规模化种植者,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要区分开这种规模化的生产和农民自己承包地生产的方式。建议增加进行规模化生产的,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质量监管。不对规模化个体农民生产进行安全监管,会有人钻空子。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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