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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赛】“微信十条”离“帕累托最优”尚远

温州网 2014-08-28 10:53:31
只要我们能正确解读其“并非是特殊事件驱动、在特殊时点发布的特殊监管政策,其用意也决非是要打压遏制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

  "微信十条”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试着“百度”了下,竟蹦出了3000多万条信息。各种说辞跃然于屏,冲击着眼球。鼠标滑动之间,有一种“微信十条实现了帕累托最优”的说法,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但认真思量后,笔者却不敢全然苟同。

  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是西方经济学名词,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最理想分配模式。它描述了这样的情境:假设固定的人群和资源,依次筛选所有可分配模式,当出现“想再提升任何成员或整体利益就要至少损害到其中一名成员的利益”时,则当前模式即为帕累托最优,它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最大共赢”的理想格局。按照这样的定义,“微信十条”起码还存在三个方面的差距。

  其一,“完全竞争”的条件尚不具备。要达到与西方经济学所描述的“完全竞争”状态相匹配,就意味着“微信十条”不但要得到6亿多用户、众多运营商和社会各届的一致认可和全盘接受,同时它的执行推广还要做到令行如流、涵盖四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关键地还要不能轻易地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因素变化的影响,典型的如防范“黑客”、“人肉”、“病毒”等难题,就要求我们在道德、法律和技术层面上要有十分强悍而周全的支撑。但仅就目前网络舆情对于“微信十条”的态度,尚还存在“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的迥异,就已充分透射出其“完全竞争”条件的火候不足。

  其二,合法用户“保护隐私权”且行且心忧。“实名认证”恐怕是所有争议的最大焦点。毋庸置疑,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用户身份的确认,得以准确锁定网络世界里的鬼影魅客,彰显出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的强大优势,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个人似乎理应要为此作出一些让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以微信为代表的现代化即时通讯工具,它的平台容量浩如烟海、传播速度飞快无比、牵涉关系错综复杂,若稍有不慎,就很可能会酿成难以预想的严重后果。基于此,公民有更强烈的保护合法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在内的现实需求,亦是无可厚非。因此,在如此两难境地下,单凭“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简朴折衷方式,岂能在震慑网络犯罪的同时,又能轻易就抚平广大合法用户的情理之忧和心头之痛?

  其三,运营商“铁肩担道义”却似如履薄冰。无论是实名制,还是备案制,运营商都成了急先锋,甚至部分监管职责更是明确落到了运营商头上。诚然,明确运营商应尽的职责,在机制上能起到倒逼其加强自身规范、加紧行业自律的作用,从而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用户开立帐号要面对运营商,使用过程也离不开运营商,最后被发现问题、承受处罚也在运营商。这就极端要求运营商既要甘当忠诚的规则卫士,又要尽忠职守成为执法者,而政府除了接受“备案”外,似乎更乐得无为而治。但说到底,运营商的身份终究还是“商”,驱利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让其过多、过深地承担如此重大而又似“吃力不讨好”的监管职责,未免使“微信十条”更深地被打上了行业自律的烙印。有趣的是,本应视为利好的“微信十条”发布后,腾讯控股却在当日收盘反跌了3.46%,面对市场反应出的如此一张睛雨表,倒值得我们细细寻味。

  因此,“微信十条”只不过还是“底线”而已,它离“帕累托最优”尚远。只要我们能正确解读其“并非是特殊事件驱动、在特殊时点发布的特殊监管政策,其用意也决非是要打压遏制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相反,它体现出决策者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环境,促进其健康繁荣发展之强大决心”的实质内涵已然足矣。剩下的,大可不必过度解读,更不必惊悚夸大。(文/杨介聪)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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