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亿万富翁非法吸储被判刑

来源:温州网作者: 吴祖坚 2014-09-19 07:31:36
核心提示:昨天,瑞安市检察院公布了今年首期《金融检察白皮书》,分析了瑞安近3年来的非法集资案,并公布了10大非法集资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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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上海星宝集团主席、瑞安商人池万明曾以22亿元净资产登上中国胡润财富榜,但后来负债数十亿元,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刑9年。昨天,瑞安市检察院公布了今年首期《金融检察白皮书》,分析了瑞安近3年来的非法集资案,并公布了10大非法集资典型刑事案例。

  从表现形式上看,这些集资案可分为:以参与炒作“红证”(农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分配计划证)的形式非法集资;以不动产投资名义许诺大致期限或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延期付款的形式非法集资的;开展为他人期货、股票配资从中赚取利息差等承诺保底收益“委托理财”业务,虚构本金无风险事实非法集资的;一些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化身高利贷公司,为了高息出借、赚取利息差而非法集资等。

  该院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正由传统领域逐渐向新兴领域扩展,从常见的投资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等领域向虚拟的投资股票证券、理财领域扩展,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此外,由于瑞安城镇化率高,非法集资已在农村乡镇突显苗头,并愈演愈烈。

  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中有普通生意人、社会无业人员、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打工人员;这部分被害人已有一定的积蓄,警惕性不强,容易进行一些非理性的投资。

  这些非法集资案中的集资人,往往利用被害人趋利性的特点先营造向亲友、熟人集资的招牌;再利用从众心理,向亲友的亲友集资。被害人常常过于相信集资人的信誉或其与集资人的关系,忽视了风险的防范。

  该院认为,金融制度供给短缺,民间金融合法空间小;集资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双方信息不对称,犯罪成本低效益高,这些都导致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为此,要在构建非法集资预防体系,完善信息工作机制;完善金融制度,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强行政司法协作,正确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等方面下工夫。

  经了解,瑞安市检察院最早成立了全省首个金融监察科,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检察工作若干意见》;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与瑞安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瑞安市金融运行、金融犯罪情况;加强司法协作,建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协作机制,明确公、检、法职责,确保追赃工作高效有力,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瑞安市十大典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一、林海燕集资诈骗案

  林海燕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开户,集资雇人进行期货等交易。亏损后,林海燕隐瞒事实,向亲友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累计向他人非法集资6.4亿余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海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被告人林海燕提出上诉,于2013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郑光朋、郑孙奇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郑光朋、郑孙奇成立瑞安市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运作的本金,两被告以本金无风险、高利息为诱饵,陆续向亲友以及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至案发,两被告共向郑光全等30余人非法集资4548万余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郑光朋、郑孙奇均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立品康公司、谢公荣等人非法吸储案

  被告人谢公荣任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投资建造新厂房等为由,口头宣传支付高利息,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被告人肖玉玲协助谢公荣向部分个人借款。其间,被告人谢公荣共计向60人和一家企业共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肖玉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5万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谢公荣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肖玉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国元公司、叶朝阳等非法吸储案

  2010年5月份始,被告单位瑞安市国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被告人叶朝阳、杨宁、林凯、周辉煌共同商量决定,以国元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资产委托管理等方式吸收存款。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朝阳、杨宁、林凯、周辉煌以此方法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共计6715万元。另外,被告人叶朝阳还以个人名义向王章育借款80万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瑞安市国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叶朝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宁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凯、周辉煌均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星宝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星宝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单位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池万明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34亿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星宝集团有限公司、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池万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六、王北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北城成立了江苏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参股南京市百富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北城以高息为诱饵,向三四十人借款2亿多元。后王北城资金链断裂,至2012年9月止,尚有1亿多元无法归还。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北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七、潘贻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潘贻林、李玉珍向潘贻胜、潘孝土等30多人借款共计3213万元,后出现资金链断裂。至案发时,尚有3043万元无法归还。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潘贻林、李玉珍均有期徒刑4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八、王祥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祥春与他人合伙成立兴银担保公司,王祥春担任董事长,其姐姐被告人王祥洪其间担任过该公司出纳。2007年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祥洪伙同其胞弟王祥春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累计超1.68亿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祥洪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九、李红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红余以投资美容院、房地产为由,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累计达1071万元,至案发时,尚有680余万元无法归还。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红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十、郑顺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郑顺余向他人吸收资金2132.8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郑顺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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