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一男子谎报利息额度 虚假陈述被罚5万元
温州网讯 诉讼过程中,民间借贷原告方恶意隐瞒收取高利事实,导致案件认定事实错误。近日,瑞安市法院对该民间借贷再审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虞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是瑞安市法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民诉法以来首次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制裁措施。
2011年3月,陈某夫妇向瑞安男子虞某借款20万元,由李某作担保。由于催讨无果,虞某于2012年6月25日诉至瑞安市法院,要求陈某夫妇偿还借款并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虞某提供欠条、银行汇款凭证,被告均系公告送达,未作答辩。法院根据虞某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判决陈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4月,原审被告李某知晓这一情况,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提起再审申请,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月利率为6%,欠条上约定“月利率2%”系虚假填写。同时,担保人李某已实际支付4个月计48000元的高额利息,并有银行回单予以佐证。8月27日,瑞安市法院再审确认该案借款实际月利率为6%的事实。
瑞安市法院认为,受法律保护的是月利率2%,双方实际履行的月利率6%属于高利借贷,按照人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8%计算4个月利息仅为14944元,剩余33056元用于抵扣本金,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66944元,应依法予以纠正。虞某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收取高利的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导致原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被再审改判,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通讯员芮宣
律师告诉你
不诚信民事诉讼
个人最高可罚10万元
本报法律顾问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薄士坤律师
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高出法定限额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陈述需承担法律责任。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部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证据、矛盾陈述、滥用程序等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正常社会秩序。新《民事诉讼法》大力提倡诚信诉讼,加大了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个人的最大罚款金额增加到了10万元,对单位的增加到了50万元,并且规定对恶意诉讼中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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