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80后女财务施晓洁集资诈骗案终审维持原判
温州网讯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对施晓洁、刘晓颂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18日作出的判决。昨日下午,温州中院受浙江高院委托,代为宣判该二审裁定。
省高院裁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施晓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晓颂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温州中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1年8月间,施晓洁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非法集资,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30512.74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施晓洁为筹集资金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收取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16327万元。
2008年至2011年8月间,刘晓颂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集资,并将相关款项以更高额的利息“转借”给施晓洁使用,收取施晓洁支付的利息计1亿余元后,除归还部分借款、利息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隐匿,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240.715万元。
浙江高院认为,施晓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晓颂为施晓洁的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且其为赚取息差另又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大肆挥霍经手的巨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维持原审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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