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速查车载灭火器三角架?调查:消息不实

来源:温州辟谣作者:2015-06-30 20:08:50

求证:近日高速交警在高速口查灭火器及三角牌?

“这几天走高速的朋友注意了,高速口近几天查车上的灭火器、三角架。如果没有,扣3分,罚200元!”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开来,这是真的吗?

调查:温州高速交警称消息不实!

30日,辟谣君向温州高速交警求证消息真伪。一位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辟谣君:“近期,温州高速交警并未组织这类专项行动,网络传言不实。”

辟谣君根据关键词搜索发现,类似的消息在河南、吉林等其他地方也有传过。

温馨提醒:

虽然该网络传闻不实,但温州高速交警提醒各位网友,开车外出安全第一,车辆还是备好三角牌和灭火器。另外,高速交警最近在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开展“五查五治”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客运车辆十类重点违法行为、客车司乘人员未系安全带,客车违反凌晨2—5时通行、违法停车、超速、超员、危化品违法运输及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新闻多看点

不按规定配备三角警告牌的,可罚200元不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13.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对于车辆上未配备三角警告牌的,可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不记分。

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

对于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对于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4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根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需要配备灭火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9.2规定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2.9.3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及12.11.1规定“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对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

虽然不需要罚款记分,但高速交警表示:出于对各位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考虑,车主最好在车内常备灭火器,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转自:温州网

编辑: 林晶晶|责任编辑: 黄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