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或者半熟人,或者说是非陌生人的社交关系,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诈骗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交性,特别是存在“杀熟”现象,诈骗模式类似于传销。
诈骗和反诈骗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反诈骗方式升级时,不法分子也会不断更新诈骗手段,我们现在很难找到百分之百根治微信诈骗的方法,我们只能发现一起,继而升级反诈骗模式来治理,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可能会长期存在。观察者说:
“只要加微信号就可以免费领取品牌太阳镜、手表、耳机等商品”“只需付一二十元的邮费就能够免费得到名牌产品”…… 面对这些出现在微信中的推广信息,你会心动吗? 如果你点头了,那么你已经成为这种最新微信骗局的又一个受害者。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微信诈骗的打击行动,可以说收效很好。然而,由于微信朋友圈用户群体庞大,诈骗信息传播即时性强,买家之间无法共享货品质量等情况,加上事后维权难,使得朋友圈诈骗渐成蔓延之势。遏制其发展,还应从法律基础、监管机制着手,而更重要的,则是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莫贪小失大。”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堵心。”
国外一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依然没有彻底驱散北京学生杨涵心中的阴霾。
让杨涵郁闷的是,她这个即将奔赴美国修读法律硕士的高材生,也成了微信骗局的受害者。
几天前,杨涵的一个微信好友发来消息称,朋友的微店店庆在送彩妆,凡是当天加微信号只需付18元至24元的邮费,就可以免费得到正价199元的韩国彩妆一套。
“一想是朋友推荐的,二来反正是免费的,而且我还看了微店记录,好评满满,就要了一套。”杨涵说,收到包裹后,她发现粉饼就像面粉一样,轻轻一吹,还能扬起灰,涂在嘴唇上的唇彩轻轻一擦就掉色了。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相关调研人员对记者说,据他们了解,在上述骗局中,商家“晒出”的好评极少是真实的,这些好评可能是商家自己的“马甲”,或者是商家聘请的“水军”。至于买家收到的快递运单,并不是一张普通的快递运单,而是一张显示代收货款的运单。受骗者支付的所谓“运费”,实际上是货款。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以上骗局,微信诈骗的花招可谓层出不穷:
二维码诈骗。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称给消费者返利或者打折,发送的二维码实为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病毒就会盗取应用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海外代购诈骗。通过“朋友圈”进行营销,诈骗者声称价格优惠,网友付款后,不法分子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理由,让网友加付“关税”。等网友付钱后,往往不法分子消失,货也没了;
中奖诈骗。不法分子假冒“腾讯公司”,或假装其他官方账号,散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网友想要领奖需要先填写个人详细资料及支付相关费用;
“点赞”诈骗,一种以“集满多少个赞就可获礼品或优惠”为由头的诈骗。商家发布“点赞”信息时,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套取更多的真实个人信息后便消失。
“目前,‘点赞’诈骗最多。”郑宁说,很多时候,不法分子都是利用人们的一些心理,比如贪图便宜、喜欢赠品等。而且,朋友圈中形成的“点赞文化”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喜欢炫耀的心理,使得诈骗更容易得手。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或者半熟人,或者说是非陌生人的社交关系,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诈骗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交性,特别是存在“杀熟”现象,诈骗模式类似于传销。
“在微信诈骗过程中,不法分子很快就能从对话转变为金融支付,流程非常迅速,诈骗具有非常快捷的属性。一般人往往容易在情感冲动的情况下发生支付行为,所以网友要谨慎小心。”沈阳说。
“因为微信朋友圈里卖产品的信息特别多,我只要转发到朋友圈里就可以了。当初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如果有人来询问便实施诈骗,没有人上钩也就算了”。
这是一名微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在面对“为什么要利用微信骗人”这一问题时,以上自白并不是唯一答案。北京律师徐莹曾接触过多名微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她向记者介绍了多种“版本”:
“没人管”——在正规的电商平台购物,买家可以通过其他买家对产品的评价作出判断。如果到手的产品与商家描述有差别,买家可选择不付款,或者给店家差评,甚至申请无条件退货。在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微信交易中,买家之间无法共享货品质量等情况,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重复进行诈骗;
“取证难”——对诈骗行为的取证存在困难。不久前,“微信聊天生成器”的曝光让人大跌眼镜,看似“白纸黑字”的微信对话记录,竟然可以随意编写;
“很多微商都是演技派,他们通过‘晒’与顾客的微信对话截图、‘晒’支付宝收款截图,从而说明自己的生意很火爆,但实际上都是自导自演、自娱自乐。”徐莹说,除了这样的“诈骗利器”,“维权成本高”也成为不法分子的“救命稻草”。
“个人微信账号并不采取实名认证,即使诈骗行为发生,也很难进行事后追责。”徐莹说,此外,朋友圈个人对个人的商品交易,超出了目前法律保护的经营者与个人之间交易的范畴,消费者后期维权成本较高。
同时,沈阳认为,在微信诈骗中,有时是小额诈骗,网友往往没有迫切的举报心理,很多人往往放在一边不去举报。这种情况其实是“便宜”了不法分子。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讲师辛宇罡曾专门对微信诈骗进行调研,他说,如果微信诈骗发生在金融或者机要部门,受害个人或者受害单位往往会从商业信誉和名声考虑,担心引发更多的诉讼纠纷或接受长时间的司法调查,即使发现了微信诈骗也不敢去报案,而是控制外传,自行处理。而且,由于微信号码主要依托于移动电话号码或者QQ号码进行注册,尚未进行实名注册,因此,微信与银行间的信息对接风险控制机制尚有待完善。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针对微信诈骗的专项行动从中央到地方比比皆是,但微信诈骗为何屡打不绝?
“微信的用户基数很大,从监管的角度看,当数据量过大时,对每一起网购进行确认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往往难以覆盖和反应。”沈阳说,“诈骗和反诈骗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反诈骗方式升级时,不法分子也会不断更新诈骗手段,我们现在很难找到百分之百根治微信诈骗的方法,我们只能发现一起,继而升级反诈骗模式来治理,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可能会长期存在。”
“微信诈骗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面对这种现象,消费者、市场和有关部门应一起努力,形成合力严加打击。一旦认定是诈骗,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要启动相应程序。互联网企业要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防范诈骗行为。”郑宁说,另外,诸如“微信对话生成器”等制造虚假好评或聊天记录的软件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涉嫌犯罪。“然而,目前对这种软件的监管仍是空白”。
除了多管齐下严厉打击微信诈骗,沈阳还提出一个建议:提升网友的金融支付素养以及媒介素养,同时可以对微信用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看来,电子商务立法是堵住微信朋友圈诈骗法律漏洞的基础之策。
“在法律层面之外,还要明确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试行对微信商户建立信用档案。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微信官方应借助‘安全港’模式,在投诉核实后对不法商户的微信号予以屏蔽、删除,并督促微信商户建立自律机制。作为消费者,则应该提高甄别能力,对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提高警惕,切莫贪小失大。”王四新说。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