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标题为《入户口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罚款!》的微信文章在朋友圈里被广泛转发。文章提到,最近政府出台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跟罚款挂钩。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该篇文章并没有提到具体的消息来源、出台新政策时间和政策适用范围等,据此,辟谣君向温州市公安局和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求证该信息的真实性。
市公安局表示,公民登记户口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网民所说的超生罚款)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管辖,公民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落户条件,与登记户口不相关。
(网络配图)
市卫计委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后,温州就推行“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不作为办理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并非是一项新政策。标题写到“超生子女落户不再罚款”信息错误,属于谣传。
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另外,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市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辟谣君,社会抚养费具体由各地县(市、区)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收取。
本文转自:温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