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日渐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一个痼疾。治理网络谣言法院有何作为?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 访时说,治理网络谣言,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手段,应该做到刑事制裁与治安处罚相结合,追究行为人责任与追究网站、服务器运营商责任相结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 任相结合。
《法制日报》记者:治理网络谣言,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尚学文: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捏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名誉、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我们在具体执法办案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制造、散布网络谣言与公民正常言论自由的界限尚不明确。有观点认为,强化对网络谣言的整治,有可能引发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侵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个别地方公、检、法机关对网络造谣行为不敢硬起手腕打击,害怕引起媒体炒作,酿成舆论事件。
网络反腐举报与利用互联网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界限尚不明确。我认为,网友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 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打着 “网络反腐”幌子,恶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经查属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互联网犯罪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确定、危害结果的确认都存在一定难度,侦查机关在案件管辖权上也存在争议。此外,由于诽谤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收集和固定证据难度较大,不利于追诉相关犯罪。
《法制日报》记者:针对这些问题,对于治理网络谣言,您有哪些建议?
尚学文:治理网络谣言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手段,而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三个结合。
刑事制裁与治安处罚相结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或侮辱诽谤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两高”《关于办 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作为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加 大对网络制谣、传谣行为的行政制裁,有利于强化犯罪的事先防范,也有利于治安打击与刑法打击的有机衔接。
追究行为人责任与追究网站、服务器运营商责任相结合。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行为,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本人刑事责任外,对负有审 核、监管责任的网站、服务器运营商,同样应当追究其相关的行政责任。此外,在利用网络捏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中,只有部分涉嫌构成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制 谣、传谣行为,同样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法通则规定,侮辱、诽谤公民名誉权或法人商誉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对网络制谣、传谣行为,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允许被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从而更有力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