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挖鼻子,扣2分,罚款100元?鄞州交警辟谣

来源:鄞州交警作者:2015-10-28 17:51:00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疯传一条交通违法信息截图(↓↓)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真的吗?!!!

鄞州交警在此郑重辟谣,这张图是假的!!

1、首先我们来看违法地点:中山东路

作为电子警察拍摄录入信息,中山东路这一地名过于笼统。根据宁波辖区划分,其所属辖区为海曙、江东。

2、让我们看一下发现机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相信大家都发现问题了,那就是违法属地和发现机关不一致!中山东路为海曙、江东辖区,鄞州区域内没有中山东路!!

3、为证清白,鄞州交警查了关于此车的信息(↓↓)

此车没有这条违法记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警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开车过程中务必集中注意力,谨慎安全驾驶。

5、是谁PS了这条交通违法记录?是为博君一笑,还是为了彰显他高超的PS技术?

为慎重起见,鄞州交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追究发帖人责任。同时,借此提醒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抵制不实信息!

PS:给造谣者的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自2015年1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灾情、警情等,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转自:温州网

编辑: 林晶晶|责任编辑: 黄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