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的说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也让肯德基不胜其扰,最终选择将十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十个微信公众号所隶属的三家公司不仅面临着60万元的赔偿,还需要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
“我朋友的父亲是某银行的一个高层领导,他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养鸡场,发现每只鸡有6个翅膀8条腿,身上全被插满管子……”在这篇文章当中,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方式,伴随着设问、反复、对比的修辞手法,并配上网图,通过“他人对肯德基厂真实的探访,客观地披露肯德基厂的内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评价”,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
原告称,“截至4月底,我们发现微信公众号上有4000多条相关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而文章所述内容早在2008年就被媒体评为‘八大离谱事件’之一。”
由于不堪网络谣言的困扰,肯德基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的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并要求共计350万元赔偿。肯德基认为,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这些耸人听闻的字眼,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破坏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庭审中,原告举出多份证据证明自家产品的安全性,其所使用的全部鸡肉原料均来自中国境内具有相当规模和良好信誉的鸡肉供应商,肯德基供应商提供的鸡肉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绝不可能出现“速成鸡”、“激素鸡”等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并不确定文章所写事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中多处存在凭空捏造的事实,以及诋毁、诽谤肯德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言辞,采取置之不理态度,存在明显的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主流门户网站新闻版块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马超)
-法官说法-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承办该案的王嘉骏法官说,肯德基作为知名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普通人而言会有所限制,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应该尊重公众对其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批评性意见。这种批评或者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引用的事实必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而不能是凭空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评论的内容不能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辞,评论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观的目的。
王法官说,在这三起案件当中,十个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关注食品安全,而是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对发布的文章进行阅读,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进行订阅、添加、关注,从而达到扩大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而纵观全文,以讹传讹、移花接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相关评论也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围,且并非善意,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
法官同时提醒相关公众号,在吸引粉丝的同时要注意内容的筛选,切勿为了一时之快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焦点-
被告名誉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批评性文章”是否能够减轻自身责任
原告认为,涉案文章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文章发布后,十个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都超过10万人次,其中“广州男人女人”(微信号:gznrnr)截至2015年4月24日的点赞数已达到7586次。不仅如此,微信个人用户在接收到被告推送的文章后,还可以选择将涉案文章转发至微信朋友、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平台。而且涉案文章造成肯德基餐厅在各地的销售额急剧下滑。原告认为,三被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传播对肯德基品牌具有诋毁性的评论及照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的信赖,降低了肯德基品牌产品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商业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辩称,其从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的角度,才转发了涉案文章,也无更改、夸大,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类似的文章在其他网络及移动媒体上也大量转发,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和过错。同时,食品安全属于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洋快餐具有三高和三低的特点,势必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原告必须接受和容忍公众、媒体,及被告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出的批评。
法院认为,涉案的文章中陈述的基本事实属于虚构,措辞严重失实,主观感情色彩也呈现极不公正的偏向。文中的批评性内容更充斥了“倾销”、“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爱国意识淡漠”等贬义、侮辱性的词语,也让社会公众对原告肯德基在商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产生合理的怀疑,已完全跨越评论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涉案文章的内容因严重的失实报道,通过感情色彩大肆渲染替代了对某种现象的评价,已经不属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评论及批评,应认定为侵害评论对象名誉权的行为。
焦点二:“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也不约而同地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文章为“转发”而非原创。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的“怪鸡”的传言真假自身无法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最后,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原告则不予认可。三名被告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图片所展示的内容。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转发涉案文章,未尽注意义务,虚构了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文,三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在选择、发布、转发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数十万人阅读的严重后果。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