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自媒体发展迅猛,一方面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却带来不少问题,“随手拍”“网络直播”侵权、APP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利用微博微信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等问题,成为制约自媒体发展的“拦路虎”。自媒体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拿起手机随手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然后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这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习惯,也因此产生了“随手拍”“网络直播”等新说法。在拍摄者看来,这是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表现;而从法律角度看,拍摄者的上传、直播举动,有时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从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纠纷看,这些已经不是拍摄者个人所面临的问题,而是自媒体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自媒体直播或侵权
四川德阳小天使幼儿园的老师“静静”,在网上直播班上小朋友上课以及午休的情况,此事经网友和媒体曝光后,引爆网络舆论。大家探讨的话题主要集中在,老师上课期间通过手机视频直播孩子听课情况、发布孩子的照片等是否构成侵权?
想象一下:在你不知不觉间,你的一举一动都被摄像头拍摄并传送到互联网直播平台,通过电脑或者手机APP等移动媒体终端被万千网友观看;购物、吃饭、K歌甚至更隐私的行为都被曝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这不禁让人想到一部影片——《楚门的世界》。这部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平凡的小人物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制造成闻名的电视明星,完全被剥夺了自由、隐私乃至尊严,成为大众娱乐工业的牺牲品。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作为群居生物,窥视别人的生活是人的一种本能,网络直播无疑让这种本能更便捷地得以实现,这与真人秀节目受欢迎的原因如出一辙。而且,由于未经设计、剪辑,网络直播比真人秀更“真”。此外,通过群聊对直播内容随意评头论足,更增加了网友的“参与感”。
然而,这种真实的参与感很可能突破法律的边界。
“如果所拍视频或者图片无意识地暴露了一些信息,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北京律师张星水认为:“直播是把双刃剑,有利的一面是传播速度快,能让用户及时获得一些信息,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不利的一面是,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通过快速传播,很可能会误导受众,使受众做出错误判断,甚至信息本身就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信息是真实的,但它可能不全面、不具有连续性,是断章取义的,这就会导致受众局限性的误判。”
“我曾在网上看到一些照片或者视频,拍摄者在自拍时,后边有人在换衣服,或者直接拍摄别人的不雅照甚至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方面的视频照片。将这些内容发布到网上或者直播的行为,显然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另外,通过直播发布的一些信息可能会引起误读。比如,有人在车祸现场拍了照片,进而发布到网上,但有些人并不是单纯发照片,而是把一些猜想融合到照片中,这就导致受众会对现场出现误读,结果就是传播的信息和事实相差甚远。
陕西律师张军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公民的肖像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对当事人产生了形象、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除了肖像权,网络直播还涉及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国家法律相对是健全的,在图片或者视频传播过程中要符合几个底线原则,比如法律底线、公序良俗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等,但现在也存在问题,比如一个视频传播出去是没有办法收回来的,影响会很大,所以应该加强事前的审核,但网络平台能否事前审核,目前仍存在争议。”朱巍说。
个人信息屡遭泄露
在自媒体时代,“随手拍”“网络直播”等行为可能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权利,但公民个人也可能在不经意间将自己曝光。
2015年10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与北京、上海、深圳消协等30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5成受访者表示过去一年个人信息被泄露。
根据这份报告披露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会通过不少渠道被泄露,最为突出的两个渠道为:包括电商平台、搜索引擎在内的网站;手机、PAD、智能手表、运动手环等个人信息终端上的APP。
从这份报告不难看出,最易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与自媒体平台有不少交集。
在自媒体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郑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法中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因为违法成本比较低,所以要加大监管力度、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平台的自律,增强自媒体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个人信息是永远不能被商业化使用的,永远不可以交易,这是一个底线。现在保护个人信息最核心的法律规范,是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的核心是9个字,‘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这9个字是对个人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朱巍说。
据朱巍介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这一解释的第十二条写入很多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保护问题,包括医疗状况、身体状况、联系方式等,也说明了使用范围。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提出,现有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上存在“碎片化”现状,且大部分法律条款未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内容,导致了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
杨震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让泄露或出卖信息者受到法律惩处。他同时提出,还应当对智能手机终端APP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移动APP开发者应提供易懂、易得的隐私政策,对及时披露收集和处理的数据,取得用户明确、知情授权以及告知用户修改、删除、拒绝等权利,要求在APP设计和实施各阶段进行隐私设计确保安全。
网络虚假信息肆虐
3月19日,一辆装载疑似易燃易爆物品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由南往北行驶至1414公里时起火爆炸。事故发生后,部分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京港澳高速岳阳段油罐车爆炸,死78人,伤66人”。然而,真实情况是,事故造成5死21伤。
这并非虚假信息第一次出现在自媒体平台上。技术的进步与飞速发展给信息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与丰富,当人们拿着手机、端着平板电脑,沉浸在“新闻无处不在”的喜悦中时,虚假信息随之漫天而来。
2015年6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6(2015)》。蓝皮书指出,近六成假新闻首发于微博。
该蓝皮书的分报告——《新媒体时代的“假新闻”现象与治理对策研究》对2014年传播较广、比较典型的92条假新闻进行了多维度分析,发现有59%的虚假新闻首发于微博。虽然微信首发的假新闻数量不多,仅占新媒体假新闻的7%,但因其封闭式传播环境,自我纠错能力弱,不像微博“广场”易形成不同信息之间的对冲,且“强关系链”之间存在“人情”“面子”等纠错障碍,辟谣难度大。如2014年微信平台出现的“APEC后拆分河北省”的假新闻,虽然在2011年即已出现,事后也有大量网民、媒体辟谣,但此类假新闻深谙用户心理,仍“周期性”出现于微信平台。
据行业内人士介绍,虚假信息一般有四种传播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可笑的网络段子移植到现实中,配上看起来像真的人与事,编得很像新闻;第二种模式是异地奇闻本地化;第三种模式是根据某种担忧或期待编造出假新闻;第四种模式是标题党制造的假新闻。
朱巍说:“真实性是互联网诚信的生命,虚假信息的责任最终还是在内容的发布者身上。要改变现状,一是提高网民综合素质,提高法治意识,让网民学法懂法;二是加强平台的监管责任,网络实名制必须要落实;三是一旦有人发现虚假信息,投诉渠道要保障畅通,网络平台要能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张星水认为,运用法律治理虚假信息,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不够细化,不够明确;二是没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必须要明确一个可以执行法律的机构,要落实到具体的人,不然就会出现口惠而实不至,形同虚设的问题。治理虚假信息,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或者授权行业机构来审查监管,仅有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是不够的,最终还是应该监管与自律双管齐下。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