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车库之争”是13年前旧闻 鼓楼法院辟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2016-04-12 09:07:36

  近日,一则在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的消息,又让南京鼓楼法院小“火”了一把。这则消息称,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星汉城市花园业主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赢得了小区全部59个车位的所有权。消息一出,鼓楼法院坐不住了,该院于4月8日在其微信公号上辟谣称,该判决不是最终生效判决,而只是近13年前的一审判决。开发商上诉后,南京中院裁定鼓楼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2014年9月作出判决,车主应享有所有权的车位数为29个,开发商实际已交付24个,其应该再向业主交付5个车位,但因该5个车位已经被开发商出售,所以开发商应将车位销售款50万元交付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为最终生效判决。

  鼓楼法院微信辟谣13年前旧闻

  2003年6月,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星汉城市花园地下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期移交。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9个地下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委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开发商向南京中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鼓楼法院重审后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也就是不少于6个车位为业主保留。

  据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位应为29个,被告开发商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开发商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业委会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2014年9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业委会车库出售款50万元,驳回业委会其他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对此情况,鼓楼法院在其微信公号中进行了澄清,提醒公众不要被网络传闻误导。

  两次判决间隔时间太长给了谣言空间

  59和29,有一般判断能力的人都能一眼看出,最终生效判决和一审判决结果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但为什么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的却只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对最终生效判决丝毫没有提及呢?南京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与一审判决和最终生效判决时间间隔拉得太长有关。一审判决于2003年11月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于2014年9月作出,两者足足相隔了近11年。2003年时,该案作为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一时的喧嚣之后,该案即归于沉寂。

  在之后的10多年里,此类诉讼和判例层出不穷,早已不再是新鲜事,所以该案的上诉结果如何,也从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渐渐降温成了“冷点”,直到被人彻底遗忘。这么多年来,留存于网络的一直是当年的旧闻,不知道是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从网络的角落里把这一旧闻翻出来,当作新事件炒作,而偏偏最终生效的判决结果又是另外一番模样,所以造成了现在的尴尬。“有一些网络大V都参与了对旧闻的转发,根本懒得去管事情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到底有没有发生变化,这是自媒体传播浮躁病的典型表现。”有关司法界人士对这一现象提出了批评。

  至此,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作为发回重审的案子,何以间隔这么长时间才作出判决?记者获悉,这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有关,在案件判决的当年,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而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则更是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才得以逐步出台并完善。在案件审理中,最常被提及的一句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很难做到公正准确的。而正因为这个原因,此案才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最终判决,也才真正起到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息诉服判的效果。

本文转自:温州网

编辑: 林晶晶|责任编辑: 黄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