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一族”不得不看的法律问答 有需要的进来看看
温州网讯 随着房价持续不稳定,准备买房和卖房的人,要么选择了租房,要么选择把房子租出去。
最近,热线收到有关“租房”的咨询。有房东问,他是否可以变卖或扔掉失联房客留下的物品?有租客问,她租的房子装修气味呛鼻,签订租约后还可以退租吗?……
本期《麻辣问答》有请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财,和大家说说租房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助大家在租房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租期已到,租客失联可以把他留下的物品卖掉吗
读者周先生来电:最近,我和我家租客失去了联系,打了好几个电话都关机,朋友圈也不见他更新。现在租期已经到了,租客还有一堆东西留在房间里没有搬走,耽误我房子再租出去。我想咨询下,我能把其中值钱的物品卖掉,或把物品扔掉吗?万一租客以后回来了起诉我们,我们会承受怎么样的处罚?
不能轻率变卖或扔掉物品
应提存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存管单位
解答:首先,周先生与租客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到期,在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客继续留置物品在周先生的房子里就属于违约行为;其次,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继续占有使用周先生的房屋,侵害了周先生对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属于侵权行为;最后,虽然租客构成违约及侵权行为,但是物品留在周先生房子内系基于双方前租赁合同关系原因,所以周先生不能轻率变卖或扔掉租客的物品。
个人建议周先生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先通知租客限期内过来取走滞留物品,如果租客在期限内未将物品取走,周先生可以将租客物品提存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存管单位,做好物品清点工作,提存保管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当然,租客在租赁关系到期后影响周先生继续出租房屋造成周先生损失的,周先生可以要求租客予以赔偿损失。
租期未到,租房被拆迁房东是否构成违约赔偿损失
微友“纪宝宝”咨询:我是一名房屋租客,我向房东租赁了3年的商业用房,可是我们合同还没有到期,房屋被拆迁重建,对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房东退回了我剩余的房租。我们合同里未写明拆迁事项,房东签订拆迁合同时候难道不应该要征得我同意吗?而且在租期内拆迁,房东是不是违约,需要赔偿我损失?如果是,损失该如何计算?
政府拆迁不归于双方责任
造成损失可在合理范围要求补偿
解答: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但由于遇到政府拆迁,属于非归责于双方的责任,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双方合同解除后,该微友可以得到那些补偿呢?
一、双方合同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属于非归责于双方的责任,那么房东应该退还剩余的房租。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所以该微友如果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投入的,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
租客未经允许装修房子我可以向他索赔吗
微友“阳光灿烂”咨询:我租给房客一套半毛坯房,但是房客未经我同意,把房子装修了。他说自己想住得舒服些,所以简单装饰了一下,而且也不收我装修费。但问题是,我打算以后自己来装修这间房的,现在全被他打乱了,我可以要求房客赔偿吗?装修费用谁承担?
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索赔
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能否进行装修,及装修的范围、目的等方面最好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避免构成违约行为。否则,一方面因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需要花费费用拆除装饰物造成经济损失。
租的房子装修气味过重签订租约后,可以要求退租吗
读者林女士来电:我看中了一套房子,地理位置很好,后来我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当我准备搬进去的时候发现,房子里的装修气味很重,根本不适合住人,我想要退租或者三个月后再来租,遭到了房东的拒绝。的确,我先前是看过房子,但是后来我呆在房子里久一点,就感到人难受。这样情况下,我可以退租吗?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可随时解除合同
双方可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林女士虽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如果租赁物确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林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双方可以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租赁物内的空气环境进行鉴定,确认租赁物是否在安全使用的标准范围内。
当然,林女士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租赁物进行鉴定,达到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目的。如果林女士使用租赁物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温州晚报 记者 周蓓蓓)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相关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