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设集团原董事长 邵奇杰受贿案大起底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6-11-13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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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利用职务便利,为集团下属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分公司的设立、承包工程项目,为集团职工在人事安排、奖金待遇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手表、金条、金币等财物……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邵奇杰受贿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邵有期徒刑4年6个月,但邵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财物

  据一审瑞安法院认定,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6月13日至2010年4月7日,邵奇杰先后被任命为温州建设集团的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10月31日,邵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据瑞安法院一审认定事实,2008年至2014年,邵奇杰利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9人送来的财物。

  今年7月13日,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邵奇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邵奇杰退出的赃款23.2万元,以及手表、纪念金币、金条等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不过,邵奇杰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

  邵奇杰上诉称,他收受儿子结婚礼金低于3万元的,以及春节期间收受礼金低于3万元的,均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他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办案机关未掌握案件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向市纪委领导汇报收取礼金的犯罪事实,并退还所收礼金,应认定自首;另外,他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应构成立功。他认为,原判认定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认定其自首、立功,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邵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一些未超过3万元的财物,应认定为“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邵交代的罪行,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原判未认定自首、立功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建议二审从轻改判。

  诉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据温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邵奇杰及辩护律师人的相关诉、辩意见,温州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受贿事实认定,在案证据证实,涉案各行贿人与邵奇杰均有上下级或管理关系等,送给邵财物都有具体请托事项,不是出于正常人情往来。同时,邵自认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后并无回赠其他财物,也可印证所收财物均系贿赂,而非人情。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温州中院认为,邵奇杰到案前,纪委部门已掌握邵收受部分行贿人所送财物的犯罪线索,邵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不以自首论。邵到案后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但对案件侦破所起实际作用较小,且该案犯罪事实发生于举报之后,原判不认定为立功并无不当。

  所以,温州中院认定,邵奇杰及辩护律师关于邵收受部分财物属人情往来,应从受贿金额中扣减及原判未认定自首和立功不当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均不符,不予采纳。

  温州中院认为,邵奇杰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鉴于邵奇杰能坦白、退清赃款,已对其从轻处罚。邵奇杰及辩护律师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为他人谋了哪些利益

  邵奇杰到底为他人谋取了什么利益?据法院认定事实,行贿者向邵提出的“诉求”主要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邵奇杰为温州建设集团下属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分公司的设立、以温州建设集团名义承包工程项目、向温州建设集团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送去财物的行贿者中,比如:温州建设集团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是为了分公司设立、向温州建设集团借款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杭州分公司(第三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吴甲,为了对外承接项目、借款审批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第六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陈甲、马某,为了承包项目的顺利施工、借款审批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乐清分公司负责人郑某为了分公司的设立、工程项目承接及借款审批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内部项目经理吴乙为了借款审批等方面得到邵的照顾……

  第二部分,主要是邵奇杰为集团职工在人事安排、奖金待遇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

  比如:温州建设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大罗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包某,为了职务晋升、奖金待遇及儿子就业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生产经营处处长陈丙为了感谢邵奇杰在职务晋升、奖金待遇等事项给予的照顾,并为了继续得到邵的关照;温州建设集团建筑分公司经理曹某为了奖金待遇及侄女就业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员工许某为了职务晋升及儿子就业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员工李某为了职务晋升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设集团人力资源处处长魏某为了职务晋升、奖金待遇等事项得到邵的照顾……

  收了哪些财物,怎么收

  邵奇杰收受的财物有什么?

  据法院认定事实,邵奇杰收受的财物中,有温州建设集团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某送去的1只万国牌手表(购价7万元)和6.5万元现金;温州建设集团杭州分公司(第三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吴甲送去的软中华香烟、香烟券和现金2万元;温州建设集团第六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陈甲、马某送去的5000美元;温州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陈乙先后四次送去的银泰百货购物卡各1万元;温州建设集团建筑分公司经理曹某先后四次分别送去的超市购物卡3000元、银行储蓄卡5000元、现金5000元及纪念金币5枚等。

  行贿者都怎么给邵送去“感谢费”的?

  据法院判决事实,19名行贿者中多人分别在于2008年至2014年春节或年底期间,给邵奇杰送去财物。另外,2012年12月,10多名行贿者借邵奇杰的儿子结婚之机,给邵送去财物。

  据法院认定,邵奇杰收受王某等19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香烟、手表、手机、金条、金币等财物,价值共计40余万元。

  2014年3月至7月,邵奇杰向廉政账户等退出16万元赃款,和手表1只、金条1根、纪念金币5枚、22条中华香烟等财物,向王某等人退还共计15.16万元。在一审期间,邵奇杰家属代为退赃7.2万元。(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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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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