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内容可视为合同组成内容吗? 合同问题看这
温州网讯 快过年了,又到了催收货款的时候,由此经济合同纠纷也成为了不少人关心的问题。
上周,媒体收到了许多关于“合同纠纷”的提问:电子邮件中商量好的内容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吗?合同中约定的回扣条款是有效的吗?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本期《麻辣问答》,我们将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为读者答疑解惑,列举经济合同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回扣条款作数吗?
市民王先生留言:我是做采购的,我们业内惯例是有收取一定的回扣的。几天前,我向某超市索要回扣时,对方不愿给,并且称,“回扣”是违法的。但之前我们订立合同时,白纸黑字的有涉及回扣的条款。请问这个条款作数不作数?
【律师回答】合同中约定回扣条款属于违法条款,依法无效。首先,需要纠正一个误区,商业折扣是行业惯例,而回扣属于违法行为。
折扣是指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在账内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促销手段,而回扣则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账外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回扣行为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
其次,在公司采购过程中接受回扣属于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均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律师建议】市民王先生应当分清回扣和折扣之间的区别,理性看待采购圈的回扣潜规则,认识到回扣行为的严重违法属性,远离回扣潜规则,远离商业违法犯罪。
电子邮件重新敲定内容
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市民张女士留言:我是我市一家贸易公司的雇员。半年前,我和一家大型电气公司建立了贸易关系。在与对方业务员沟通时,我们在合同之外,通过电子邮件重新敲定了产品运输方式和交付时间。但现在,我在催收货款时,对方却称依照合同,我方已经违约。请问,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可以视为合同的补充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答】电子邮件可以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中针对原先合同内容进行重新更正补充并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而且对方亦是按照变更后的运输方式和交付时间妥收了产品,显然该邮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切实遵守执行。
【律师建议】张女士在下次签订合同过程中直接约定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并将具体联系人和联系邮箱明确注明,将法定条款转化成双方合意约定,以便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吗?
市民金先生留言:一年多以前,我将自己的住房租给了附近一家公司做集体宿舍,并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公司股东是我的老熟人,当时并没有催收租金。但是,一年多了,对方仍未交付租金尾款。几天前,我再度向对方索要租金尾款时,对方拒付,还叫嚷着:“你去法院告我啊,反正都过诉讼时效了”。请问,我的租赁合同真的过了诉讼时效了吗?订立合同时,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可见,金先生在一年多之后才进行催讨,确实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大家往往记住了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两年的说法,但实际上包括身体受到伤害索赔、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索赔、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催讨、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索赔等几种情形法定诉讼时效均只有一年。因此,如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应当及时在一年内进行催讨、协商或起诉等主张权利的具体活动并留下相应凭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超过诉讼时效而“过期失效”。
违约造成的损失远超
约定的违约金怎么办?
市民蒋女士留言:3个月前,我向一家电气公司采购了一批电气设备,并约定了5万元作为违约金。但是,因机械质量问题,造成了我方15万元的经济损失。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怎么办?我以后在签合同时,该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我方权益?
【律师回答】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蒋女士确有证据证明造成经济损失超出5万约定违约金标准,可依法向违约方主张全额赔偿自己受到的15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蒋女士在今后合同签订时,应充分合理预估可能造成损失大小后再确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并增加“发生违约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按实际损失赔付”条款内容,为主张实际损失提供充实依据。同时,应注意保留样品等质量标准证据,并在产生违约损失后,及时搜集相关材料证据,以便不时之需。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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