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政协原副主席两罪并罚被判6年

温州网 2017-02-12 0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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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拍板决定权,让他的“权力寻租”有了足够空间,当了9年教育局长收了134万余元“好处费”。该受贿案开庭审理后,侦查机关又意外发现他的“漏罪”,于是追加起诉。

  苍南县原政协副主席梁峰腐败案有新进展。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峰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当了9年教育局长

  “双规”期间交代受贿事实

  被告人梁峰,苍南籍,1963年出生,苍南县教育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案发时为苍南县政协副主席。此外,他还曾任苍南县工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苍南县工经委办公室主任、苍南县金乡镇副镇长、中共苍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苍南县矾山镇党委书记、苍南县灵溪镇党委书记等职。

  2015年3月27日,梁峰被“双规”,同年4月29日被刑拘,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据法院判决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梁峰在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纪委已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事实,并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事实。

  “拍板决定权”给了权力寻租空间

  “受贿清单”列明每笔受贿事实

  据永嘉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梁峰担任苍南县教育局局长,负责教育局的全面工作,包括全县教师的调配及全县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等事项。

  梁峰交代,他当教育局长时,苍南县的教师调动还没有具体规定。要调动,首先要教师提出申请,他会和分管副局长、人事科科长、副科长碰头研究初步方案,之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最终由他拍板决定。

  最终的“拍板决定权”,给了梁峰足够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梁峰受贿的事实均发生在他担任苍南县教育局局长的9年时间里。

  关于梁峰的每一次受贿,判决书中列了一份“清单”,予以详细记载。

  受贿案开庭后

  发现有“漏罪”

  除了受贿,梁峰还犯有其他事。

  梁峰受贿案,于去年1月26日在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月27日温都A4、A5版曾予以报道)。可那之后,侦查部门侦查发现,梁峰还有“漏罪”。

  于是,永嘉检察院于去年4月25日向法院追诉,指控梁峰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去年6月2日,梁峰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梁峰时任苍南县灵溪镇委书记。当时,梁峰等6人(其余5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谋,欲获取苍南灵溪镇一地块的使用权。

  之后,由于政策发生变化,该地块的转让方式由划拨转为挂牌出让。于是,梁峰等6人经商谋,通过受让空壳公司股份来获取该地块。

  2005年1月11日,梁峰等6人转入已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苍南某销售公司股份,每人一股,共六股。之后以该公司名义获取那地块使用权。

  2006年10月30日,梁峰等人以该销售公司名义、以出让价308.8万元成功获取目标地块使用权,加上其他税费,每人出资60万元左右。

  谁知,后因资金紧缺、无人牵头等原因,至2009年8月26日,该地块一直未进行开发。其间,梁峰等人以转让销售公司股份的形式,陆续将地块使用权非法倒卖给他人。其中,梁峰因此非法获利80万元。

  案发后,梁峰家属又代为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

  悔罪退赃获“从轻处罚”

  两罪并罚被判6年

  审理中,梁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事实也没有意见,但他表示自己不知道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另外,他提出,他提供线索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该构成立功表现。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梁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两罪并罚。

  鉴于梁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款,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梁峰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提供线索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梁峰虽有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但相关部门尚在侦查之中,相关事实尚未被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据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5万元。另外,追缴梁峰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昨天,记者从梁峰的辩护律师处得知,一审判决后,梁峰并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已被押入监狱服刑。

  “受贿清单”

  1

  2004年上半年,陈A为了创办的培训学校能顺利通过苍南县教育局的审批,以及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获得关照,找到梁峰帮忙,并承诺送给梁峰培训学校的股份。在梁的关照下,该培训学校顺利通过审批。之后,陈A将其培训学校的股份转让给陈B。

  2005年至2013年,梁峰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陈A、陈B所送的培训学校干股分红,共计50万元。

  2

  2005年上半年,苍南一小学的教师李A为了能调动工作,由其亲戚苏某送给梁峰的外甥陈某(另案处理)5万元,转送给梁峰,希望梁峰给予关照。之后,陈某将该5万元送给梁某。在梁峰的关照下,李A在同年暑期顺利调至苍南另一小学工作。

  3

  2004年下半年,苍南一小学教师陈C为了能调动工作,通过陈某找到梁峰帮忙。在梁峰的关照下,陈C顺利调至当地另一学校工作。事后为表感谢,陈C通过陈某送给梁峰5万元,梁收了。

  陈C的成功调动成了“样本”,不少人找陈C帮忙。

  2005年上半年,苍南一中学的教师陈D为能调动工作,由其母亲找到陈C帮忙,并交给陈C5万元。之后,陈C将该5万元通过陈某转送给梁峰,希望梁峰给予关照。在梁峰的关照下,陈D于同年暑期顺利调至另一中学工作。

  2010年上半年,苍南一小学的教师尤某为了能调动工作,由其母亲找到陈C帮忙,并交给陈C22万元。后陈C将其中的20万元通过陈某转送给梁峰。在梁峰的关照下,尤某在同年暑期被安排至一小学支教1年,于2011年8月顺利调至龙港一小学工作。

  2013年上半年,梁峰在得知自己被人举报收受一名教师20万元,并帮助该教师调动工作的事情后,通过陈某将收受的上述30万元退还给陈C,后陈C将30万元退至温州市纪委。

  4

  2006年11月,苍南一小学教师余某为调动工作,找到梁峰帮忙,并送给梁3万元,梁收受。2007年5月,梁峰将其中的1万元退还给余某。在梁峰的关照下,余某于2008年暑期顺利调至苍南一中专工作。

  5

  2006年上半年,苍南县教育局下属的一家教育公司苍南分公司负责人梁某为了能停薪留职,找到梁峰帮忙。在梁峰的关照下,梁某于同年7月被停薪留职,后在杭州创办了一家图书公司。为表感谢,及公司今后在苍南开展业务时能获得关照,梁某送给梁峰该图书公司的股份。2006年至2009年,梁峰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梁某所送的图书公司干股分红,共计14万元。

  6

  2009年上半年,苍南一小学教师林某为调动工作,由其父亲找到谢某帮忙,并交给谢某15万元。之后,谢某将该15万元通过陈某转送给梁峰。在梁峰的关照下,林某于同年暑期顺利调至苍南另一小学工作。

  7

  2010年上半年,苍南一学校教师陈E为调动工作,由其亲戚丁某通过陈某转送给梁峰10万元。在梁峰的关照下,陈E于同年8月顺利调至苍南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

  8

  2010年上半年,苍南一中学教师孔某为能调动工作,找到梁峰帮忙,并送给梁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梁收了。在梁峰的关照下,孔某于同年暑期顺利调至苍南另一中学工作。

  2014年上半年,梁峰因受他人举报的影响,通过陈某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孔某。

  9

  2006年春节期间,苍南一中学校长李B为了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获得梁峰的关照,送给梁峰5000元及字画一幅,梁收受。

  2010年上半年,李B为了能调动工作,又找到梁峰帮忙。在梁峰的关照下,李B于2010年暑期被提拔为苍南县一学区副主任。为表感谢,李B于2011年初送给梁峰一块重100克、价值约2.8万元的黄金,梁收了。

  法院认定,梁峰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人在创办培训学校和工作调动过程中给予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34.3万元。

  2015年4月,梁峰家属及陈C将相关赃款100.6万元退至温州市纪委,并移交法院。在此案审理期间,梁峰家属又代为退出赃款28.7万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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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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