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公共自行车“失踪”千辆 累计六百元以上可立案

温州网 2017-04-12 08:04:00
目前该中心接到市民借用公共自行车后的车辆失窃报警数量累积已达数百起,加上在站点桩位上失窃的,至今共有近千辆公共自行车“失踪”,公共自行车的被盗问题已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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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借了一辆公共自行车,不料中途停在一家超市门口时被人给“借”走,王先生以车辆失窃报警。

  昨天,记者从鹿城区公共泊位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目前该中心接到市民借用公共自行车后的车辆失窃报警数量累积已达数百起,加上在站点桩位上失窃的公共自行车,至今共有近千辆公共自行车“失踪”,目前还只有一半左右找了回来。公共自行车的被盗问题已不容小觑。

  借出的公共自行车失窃

  4月8日下午3时许,市民王先生在市区易初莲花超市附近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借出一辆公共自行车,然后骑到超市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放置,等他进入超市购买东西出来后,发现这辆公共自行车已不见了。

  王先生第一时间到龙湾公安分局蒲州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受理了这起案件。同时,王先生向办卡单位鹿城区公共泊位管理服务中心咨询有关车辆遗失具体处理事宜。

  4月10日晚,王先生通过借车卡信息查询后发现,被盗的自行车于4月8日晚上6时许在广纳五金市场被人还进了公共自行车站点桩位。

  王先生说,车子能够还回来,这让人高兴。不过这“借”车人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他的借车卡因借车超时被扣了5元钱。王先生想问,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属于盗窃?万一车子被弄丢了,或者出了事故,这责任该谁负?

  不少公共自行车随处停

  类似于王先生这种借车后随地停放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在市区街头观察发现,在一些银行或者一些店铺门口,甚至是小区内,都能看到公共自行车随处停放的身影。

  王先生借公共自行车使用就是图个方便,不可能每次都要找到站点还车后再去办事,再说公共自行车别人偷去也没用,就是天天放家里说不定还会被人举报。

  将公共自行车停在一家银行门口的市民张先生说,把公共自行车停在银行门口,应该很正常吧,现在停车这么难,骑公共自行车就是图它这方面的优势,如果还要找公共自行车站点先还车,那不是很麻烦!

  但记者问他是否有担心过车子被偷时,张先生表示出很惊讶的样子:“这公共自行车也有人偷?”

  借车后车辆失窃已不少

  公共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失窃”究竟有多少?昨天记者来到了鹿城区公共泊位管理服务中心,在该中心运营科负责人池永克的办公桌抽屉里,存放着历年来公共自行车失窃的报警回执单,累积已达数百张。

  池永克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失窃并不少见,不少都是借车人将公共自行车停放在超市、银行等门口被人“顺手牵羊”骑走的,有的人是存心盗窃,有的是贪图一时便利,暂时“借”车一用,然后找公共自行车站点桩位再还回去。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一般都会建议借车人先报警,然后凭报案回执单办理借车卡“冻结”手续,如果不急着用车,就会建议对方先等上一段时间,等车子找到了再借车。如果车辆确实找不到了,就按车辆一年10%的折旧费来计算赔偿金额。基本上,一半左右的车子是能够找回来的,但是也有一半因各种原因找不回来。

  在站点桩位“失踪”最多

  记者从该中心了解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遗失还仅仅是小部分,只占了该中心车辆遗失总数的20%,80%的公共自行车“失踪”是发生在站点桩位。

  据该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至2016年,“失踪”的公共自行车达800来辆,而从公共自行车投放至今,估计已有近千辆公共自行车“失踪”。

  池永克说,除了部分遭到暴力破坏后被盗走外,有的则是借车人还车时操作不当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保管不善造成的,这些遗失的车辆有一半找了回来,基本上是工作人员巡逻途中发现或是市民举报才找回来的。

  据介绍,其中一辆车子“失踪”三年后才被找了回来,当时它被人“骑”到永嘉碧莲一个山村里,最终被扔进田地里才被人发现,等接它“回家”时,已经是“伤痕累累”。

  池永克称,甚至有两辆公共自行车被人扔进了杨府山公园附近的河道里,后来是公园保安发现的。另外,公安部门也陆续找回了几辆失窃的公共自行车,但为数不多。

  池永克表示,公共自行车的数量与借用率逐年在提升,随着街头共享单车的出现,有关公共自行车的防盗问题也是日益受人关注。对此,他们除了加大巡查力度外,还将积极鼓励市民进行举报。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能够爱惜公共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对车辆加以妥善保管,做好临时停车的车辆防盗。不过,建议借车人最好还是随时把公共自行车还入站点桩位后再去办事。万一发生车辆遗失,应尽快报警,并联系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

  律师说法

  盗窃自行车累计600元以上可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公共自行车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将别人借的公共自行车骑走,然后再还回来,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项建挺: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受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盗窃自行车累计6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的,可以立为刑事案件。

  如果盗窃金额未达600元以上,或者没有其他构罪情节的,则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如果系在公共泊位上采取暴力的方式破坏泊位,则根据破坏的程度,如果维修成本达到数千元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而将别人借的公共自行车骑走,仅是贪图方便,不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在数小时之内予以返还的。则虽不构成盗窃罪,但系一种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仅要承担原借车人产生的租金损失,还应该承担原借车人因找寻该车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王骁/文 余日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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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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