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支持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增收,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财农〔2015〕366号)和《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9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温州市“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设立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三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挂钩帮扶补助资金、革命老区慰问资金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强化导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五)突出精准。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保障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各级扶贫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资金,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提高扶贫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区域。
第七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市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对县(市、区)政府补助,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实行考核后按因素法分配;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采取专项性转移支付方式,实行项目库内择优立项或竞争性立项分配。积极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直接推动或带动扶贫对象增收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项目。
(一)围绕推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光伏扶贫和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等。
(二)围绕促进扶贫对象人力资源开发,支持教育和技能培训、扶贫对象子女教育补助、医疗健康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保险等。
(三)围绕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房改造,也可以安排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对扶贫资金用于公益设施建设投入,要严格审核,避免“大水漫灌”。
(四)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互助借款的占用费进行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五)围绕支持致富带头人发展产业,通过折股量化帮扶、提供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六)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扶贫工作项目管理支出。
(七)其他经财政和扶贫部门批准的扶持方向。
第九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市扶贫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扶贫工作年度任务安排、创新性项目核定情况、重点工作考核结果,提出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之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各地依据市补助政策和市下达年度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第八条规定的扶持方向,省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可以根据三类政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等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精准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对竞争类政策,各地应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等补助方式。
第十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左右,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项扶贫任务。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下达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财政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县扶贫部门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在市扶贫、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县(市、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给予补助,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市财政、扶贫部门每年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和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或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市级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完善制度建设。各地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各环节工作,上报市财政、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5〕513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市财政、扶贫部门解释。
附件:专项扶贫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1 |
公益类 |
异地搬迁 |
2 |
项目管理费 |
|
3 |
扶贫对象再保险 |
|
4 |
扶贫对象就业帮扶 |
|
5 |
扶贫对象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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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准公益类 |
扶贫资金互助组织 |
7 |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
|
8 |
竞争类 |
产业发展(带动扶贫对象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