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考核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5日
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财农〔2015〕366号)和《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7〕1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分配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资金分配
(一)基础性工作考核和资金分配。扶贫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扶贫常规性工作,包括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来料加工发展、扶贫资金互助会规范化管理、低收入农户创业和转移就业等工作任务。根据上年度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核定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扶贫开发。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资金安排给予适当倾斜。
(二)创新性工作奖励和资金分配。支持和鼓励各地对精准扶贫进行探索,力求在工作机制、扶持项目等方面有新的探索和突破,可供各地学习推广。市级按照创新性工作实施情况予以奖励,由各地统筹用于扶贫开发。
(三)市级扶贫重点工作补助和资金分配。市级每年确定一些重点推行的扶贫工作或项目,对实施县(市、区)按照其计划任务给予补助,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重点工作项目的资金安排给予适当倾斜。
三、考核方式
(一)对基础性工作考核。以年度承担任务量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并综合应用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及评价结果、工作奖惩情况等。采用积分制测算,每年12月份之前完成考核结果并公示。
(二)对创新性工作奖励。建立申报审核机制,各地上半年提出创新性工作计划,列入市级创新工作任务,11月份召开评审会,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和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实施情况审核确定若干项最具实效性、精准性及具备推广意义的创新性工作,并对相关县(市、区)给与表彰通报及资金奖励。
(三)对市级扶贫重点工作补助。每年4月份之前下达市级重点任务,按照承担的任务量及地区财力因素分配预拨资金。市级每年12月份之前对当年度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次年3月份前对该项工作的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未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或者资金投入及使用绩效未达到市级要求的,视情况扣回市级补助资金;对超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酌情给予追加市级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考核分配工作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扶贫开发处具体负责实施。
(二)各县(市、区)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全年扶贫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于每年12月底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考核,并在三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每年4月份,市扶贫办根据上年度分类考核结果和当年度扶贫重点工作任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协商确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分配结果在三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四)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