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温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92号)、《温州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温财农〔2015〕387号)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开展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工作,经市领导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是在不改变支农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以支农资金投入项目所形成资产股权量化为载体,构建财政支农资金扶贫新模式。同时,赋予低收入农户更多的财产权利,拓宽缺劳力、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的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激发他们参与产业化合作开发和生产劳动的内生动力,助推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1.县级为主,试点先行。各县(市、区)政府是财政支农资金量化折股扶贫试点工作的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动试点工作。市级扶贫办、市财政局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2.完善制度,大胆探索。各地要坚持精准扶贫方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新模式,并形成制度总结推广。
3.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保障低收入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保障参与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4.市场运作,多措并举。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实施。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赢利增值。
二、主要目标
从2017年起,每个县(市、区)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试点工作,选择1-2个项目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全面推开。全市带动150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争取有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通过3-5年持续发展达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三、受益对象与实施主体的基本要求
1.受益对象应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无吸毒贩毒打赌等违法行为,自愿参与、主动接受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方式,与经营主体形成利益联结体,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一步提高收入?对于不需要收益对象投入土地、劳动、资金等资源的项目,每年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2.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及有意愿参与扶贫的其他经营主体等,有乐于扶贫助困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诚实守信,切实保障低收入农户的收益。
四、折股量化的方式方法
(一)参与折股量化的资金范围
参与折股量化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挂钩帮扶资金,但补贴类、救灾救济类专项资金不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实施范围。
(二)折股量化形式
根据收益对象是否有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投入,分为两种形式:
1.单一利用政府支农资金或挂钩帮扶资金投资于第三方实施主体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给政府委托持股主体持有,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收益量化给低收入农户。
2.低收入农户利用土地、农房、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入股,财政资金投资于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资产直接折股量化给受益对象持有。
(三)具体途径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从中选择市场风险小、收益长期稳定的项目用于实施折股量化。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利用土地、风、水、电、农村新能源等农村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
2.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农村金融、饮用水、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仓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购买店铺、来料加工场所、停车场等农村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
4.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开发种养(殖)业、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其他扶贫开发产业项目。
5.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可以产生效益的其他项目。
五、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
折股量化资金可以采取普通股的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低收入农户与企业共担风险,并按股权获得分红;或以优先股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享有固定收益和一定分红,不参与企业决策和承担企业风险。两种入股形式具体分配方案及合同期满后的入股资产处置方案依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的具体情况,由相关主体协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可采取“盈利分红”、“固定回报”、“固定收益+分红”、“价格补贴+分红”等形式,一般要求实施折股量化的项目年收益率达到5%以上,并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机制,保障低收入农户尽快获取收益并在项目持续期内拥有稳定合理的回报。
六、工作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折股量化帮扶的实施方案,重点明确资金筹集、项目选择、利益分配、帮扶对象筛选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2.项目申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布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受理单位、承担义务和政策支持等具体要求。
3.项目审批:由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的申报项目,进行择优评选。经县级财政、扶贫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合作对象和项目,县级财政、扶贫和乡镇政府与合作单位及受益的低收入农户或代表其利益的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4.项目实施:各方按照合作协议抓好项目实施,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实施主体及时履行帮扶义务,按时支付折股收益。
七、监督机制
1.公开、公示机制。从参与折股量化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项目筛选、受益对象确定、项目执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在县(市、区)扶贫、财政、乡镇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股权量化方案、决议和台账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折股量帮扶项目年报制度。
2.部门监督机制。县(市、区)扶贫、财政和相关部门负责对实施主体的资格审查,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及受益对象的利益。
3.第三方评估机制。市和县(市、区)委托第三方,开展折股量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精准扶贫考核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八、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县(市、区)对本地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对各地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帮扶试点工作态度消极、进展滞后、绩效差的,给予扶贫考核扣分。
2.强化要素保障。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试点专项奖励资金(可包含结对挂钩帮扶资金)对折股量化帮扶工作开展好、投入大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县级财政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折股量化扶贫项目。引导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加大对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实施项目主体的支持。各地对项目实施主体在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安排、示范项目建设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明晰工作责任。参与试点工作的部门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人情扶贫、暗箱操作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侵害受益者利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按规定程序操作,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确定,没有主观故意,但由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导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按照《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给予免责。
4.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经营主体不得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对运营方出现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不履行分红协议的可按照法律程序,优先保障低收入农户的资产受益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与之相适应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出险项目进行适度补偿。
温州市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