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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扶贫

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等精准扶贫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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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来源:温州扶贫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1号)和《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92号)精神,2017年起采取市级引导、市县联动、社会帮扶等举措,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着力解决低收入农户安居难、医疗支出负担重和收入持续增长动能不足等问题。现就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各地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文件要求,落实好省级扶持政策,并采取市、县联动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政策。全市计划三年时间新增完成100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计划任务逐年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县级政府在落实好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基础上,应当统筹本级财政投入和其他相关资金,适当提高到户到人的补助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实行差别化补助,重点解决低收入农户基本住房问题。享受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对象,除在省级规定的异地搬迁扶持范围之外,允许覆盖到非扶贫重点村搬迁、地质灾害生态搬迁、文泰抗震安居和危房改造等急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低收入农户群体。市财政按照每户3万元的补助标准测算下达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差异化补助政策,认真落实市级下达的任务,该项任务纳入市对县(市、区)扶贫工作考核。

  市级扶贫部门联合市慈善总会开展“助推搬迁·安居圆梦”活动,针对低收入农户中特别困难的群体,在享有各项财政资金补助(含本规定差异化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优先推荐社会力量帮扶。由县级扶贫部门和慈善总会推荐上报,市慈善总会发动社会捐助,由捐助人确定支持对象及金额,一般每户受捐助2万元,直接发放到户。一些对象经报道后引发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获赠金额(含物资折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推行低收入农户医疗支出补充保险。对低收入农户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支出推行商业补充保险,不设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有利于进一步防止因病因意外伤害返贫致贫。2017年商业补充保险覆盖低收入农户17万人,其中,苍南县、平阳县覆盖2017年认定的低收入农户一半左右,其他地方覆盖2017年认定的全部低收入农户。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住院补贴、大病再补偿医疗费用等。2017年原则上人均保费1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保险内容,市财政根据各地任务落实情况结合地区因素切块下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保费投入重点从扶贫专项资金中解决,也可以从其他财政资金、挂钩帮扶资金、救助资金、慈善资金等进行统筹解决。承保公司本着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本微利或微亏原则,让利于低收入农户,并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各地扶贫、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保险方案和保险招标文件,确保招投标程序规范、有效实施。

  三、推进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扶贫。在不改变支农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以支农资金投入项目所形成资产股权量化为载体,构建财政支农资金扶贫新模式,赋予低收入农户更多的财产权利,拓宽缺劳力、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的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激发他们参与产业化合作开发和生产劳动的内生动力。参与折股量化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挂钩帮扶资金,但补贴类、救灾救济类专项资金不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实施范围。折股量化资金可以采取普通股的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低收入农户与企业共担风险,并按股权获得分红;或以优先股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享有固定收益和一定分红,不参与企业决策和承担企业风险。从2017年起,每个县(市、区)都要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试点工作,选择1-2个项目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全面推开。2017年全市折股量化扶贫带动150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争取有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通过3-5年持续发展达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四、加强指导和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工作指导、典型培育、绩效考核,推动精准扶贫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相关政策落实到户到人的台帐和进度报表,并报市扶贫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督查。要按照低收入农户认定动态管理要求,做到帮扶对象精准。要鼓励探索创新,对积极履职,没有主观故意,由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低收入农户经营能力不足,导致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按照《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给予免责。要严肃扶贫工作纪律,推行阳光扶贫,对扶贫工作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和对扶贫资金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等乱作为的,给予严厉查处。

  温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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